淮海晚报讯:明知客户租用设备生产依托咪酯半成品,一家化工企业违规出租反应釜,还非法出售甲苯、盐酸等易制毒化学品,最终单位及两名负责人均获刑。近日,洪泽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非法买卖制毒物品单位犯罪案件作出一审判决,涉案企业被判罚金五十万元,两名企业主管均获缓刑。
徐某某是涉案企业法定代表人,刘某某担任公司总经理。2022年6月底,南京某医药公司冯某某(另案处理)主动找到徐某某,提出租赁厂区反应釜加工依托咪酯半成品,约定由冯某某自带工人与核心原料,化工公司配套提供甲苯、盐酸等辅料,产出的半成品全部归冯某某所有。
明知甲苯、盐酸属于国家严格管控的易制毒化学品,出租生产设备、对外售卖相关原料必须向主管部门备案审批,徐某某依旧答应合作,并安排总经理刘某某具体对接后续事宜。2022年7月至2023年3月,刘某某在未完成任何备案手续的情况下,先后三次将厂区反应釜对外出租,同时向对方非法销售甲苯3760千克、盐酸2185千克,两类管制原料货款合计34364元。
除此之外,企业还收取了双氧水等辅料费、反应釜租赁费、污水处理费等各类款项,全部涉案收入共计32万余元。冯某某将依托咪酯半成品运回南京进一步提纯加工后,销往广东、山东多地,最终流入市场,被不法分子制成“上头电子烟”当作替代毒品售卖,危害群众身体健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单位违反国家管控规定,非法买卖制毒配剂,涉案总量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徐某某、刘某某作为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行为均构成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单位某化学公司罚金五十万元;徐某某、刘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各处罚金八万元。
办案法官介绍,依托咪酯现已列入管制麻精药品,是制造新型“上头电子烟”的核心原料,甲苯、盐酸等配套化学品是生产必备配剂,国家对其生产、出租设备、购销全流程实行严格备案监管。不少化工企业经营者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原料不出厂区就不算违规经营,殊不知只要存在租赁生产设备、有偿转让管制化学品的行为,且未履行法定报备手续,一旦产品流向涉毒领域,企业及负责人都要承担刑事责任。
■记者 何剑峰 通讯员 刘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