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暑假期间,淮安一家知名的教育培训机构发现,涟水校区的241名学生办理了退费,转而选择了涟水一家新成立的培训机构。通过进一步调查了解,他们得知新成立的培训机构是由此前刚刚离职的涟水校区运营校长和2名老师一起创办的。日前,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经法院审结认定教师在离职后设立新培训机构,不正当利用在原机构接触到的学员信息获取交易机会属于侵犯商业秘密,考虑惩罚性赔偿因素,判处被告赔偿145.23万元。
◆3名老师离职另起炉灶,挖走老东家241名学员
在2020年6月先后正式离职前,谢某曾经多年担任我市一家知名培训机构的涟水校区运营校长,而吴某某、王某则是涟水校区的老师。离职后不久,三人共同成立了与老东家业务相同的培训机构。
“因为一直从事校外培训工作,看到校外培训形势比较好,就在2020年2月份左右开始筹备办一所自己的校外培训机构。”谢某事后解释当初的离职原因时这样说。在他们离职前后,利用在老东家的相关权限,进入老东家研发、运行的“爱校教务管理系统”查看学员信息,同时在他们原先管理的微信群中发布招生信息,先后挖走241名老东家学员。据介绍,“爱校教务管理系统”包括涟水校区整体的经营信息,由“学员管理”“前台业务”“教务管理”“财务管理”四部分组成。“爱校系统”对于登录人员均设置了查看权限及登录密码,属于密级程度很高的管理系统。该系统中的管理、销售、财务、计划等各类数据信息、客户名单、商机信息,是该培训机构付出辛苦劳动和相应成本费用,归纳整理后形成的商业秘密。
在市中院以及省高院审理这起侵犯商业秘密案期间,谢某等人均称他们的行为构不成侵犯老东家商业秘密。那么,被谢某等人从老东家处挖走241名学员信息是否是商业秘密?谢某等人的行为为何构成侵犯商业秘密?市中院以及省高院经审理后认为,商业秘密中的客户名单,一般是指客户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以及交易的习惯、意向、内容等构成的区别于相关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包括汇集众多客户的客户名册, 以及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被谢某等人挖走的241名学员信息的构成及信息载体的特性、权利人对信息的保密意愿、保密措施的可识别程度等方面综合考量,可认定涉案学员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的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即这241名学员信息属于谢某等三人老东家的商业秘密,谢某等三人挖走老东家241名学员的行为,构成对老东家商业秘密的侵犯,且共同实施了侵犯老东家所拥有的学员信息的商业秘密侵权行为。
◆惩罚性赔145.23万元,并销毁清除相关学员信息
据介绍,作为中小学教辅培训的专业机构,淮安某培训机构通过多年经营努力,与学员及家长之间形成了较为稳定的交易关系。谢某等人通过学员的报班情况综合掌握学员的学习能力及交易意向,尤其是学员的家长联系方式,更是教辅机构的重要招生信息,且他人无法通过任何公开的方式获得。所以说,作为教辅机构,生源信息应属于是其重要的经营信息,具有较大的利益价值。淮安某培训机构发现自己的学员被前员工谢某等人挖走241名后,于是向淮安警方报案,据谢某等人在公安机关自述,他们不但挖走老东家241名学员,而且每课时的收费标准也比老东家便宜20元,所报课时越多,课时费折扣更大,仅一个暑假就为他们带来40余万元净利润。
经过专业审计,谢某等人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为他们自己成立的培训机构获得高达70余万元的营业总额,而他们的行为也是给老东家造成160万余元损失的重要因素,淮安市中院及省高院经在审理过程中认为,谢某等人通过在老东家处工作获取的包含学员信息的微信朋友圈等载体进行宣传招生,带走了原属老东家241名学员,主观恶意明显,依法判决谢某等人因侵犯商业秘密而赔偿他们老东家损失120万元并依法承担老东家为此案支出的合理费用25.23万元(包含律师费10万元、鉴定费6万元、公证费用1.23万元、咨询报告费用8万元),合计145.23万元。
法院认为,商业秘密特别是客户名单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随着市场需求、经营者的经营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同时结合谢某等人与老东家劳动合同中关于限制信息使用的年限约定,同判决谢某等人以及他们成立的培训机构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年内不得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其接触或获取的涉案的241名学员信息,并销毁清除其控制的侵犯他们老东家商业秘密的学员信息。
■通讯员 赵德刚 董杰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