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讯 随着淮安城市的发展,人们对住房的要求也越来越高,是否有集中供暖成了他们购房时考虑的因素之一。新世纪豪园1号楼的16位业主就选购并居住在有集中供暖的住房,但是他们在数年时间里并未享受到有暖气的生活,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2016年冬季,在该小区其它两栋楼即将开始供暖的时候,清河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事件起因:
这栋楼7年未供暖
2009年,卢先生购买了健康西路新世纪豪园1号楼一住房。在房屋交接时,他按照开发商要求,缴纳了暖气、热水初装费7076元。然而在房屋在交付使用后,一直到今年年初,暖气、热水一直没有开通使用。开发商的理由是,7年来,该栋楼入住率一直不足70%,无法达到供暖标准。卢先生认为,开发商无法供暖,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今年年初,他诉至法院要求开发商赔偿。但因起诉适用法律不对,遭法院驳回。
7月1日,该小区1号楼16名业主再次诉至法院。他们认为,开发商收取了暖气、热水初装费,但没有提供暖气、热水,违反了购房合同之约定,要求对方退还暖气、热水初装费。
实地采访:
入住率已超过70%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新世纪豪园小区,并跟随几名业主实地进行了走访。记者发现,该小区1号楼每层的管道井内的热力管道,虽有每户的接口,但并没有安装暖气表,也未分装到户。而在32层一管道井内,两条管道甚至是封死的。
一些住户表示,他们买房时,都交了暖气初装费,很多人家里还花了一两万元安装了暖气片。但7年过去了,一次暖气和热水都没有供过,暖气设备全成了摆设,“你说换成谁谁不气?我们这损失怎么算?”一名业主气愤地说。不少业主告诉记者,1号楼住户中有不少老年人,他们年年都盼着能通暖气,可年年都失望。
今年年初,业主卢先生一怒之下,将开发商告到了法庭。开发商辩称,该栋楼入住率7年一直不足70%,无法达到供暖标准。
但小区物管孙经理昨日介绍说,从交电费、水费住户情况看,1号楼住户的入住率如今远不止70%,至少能达到80%。而小区业主委员会一名负责人则称,根据他们的统计,该楼入住率高达93%。
据了解,1号楼因临街,其中有不少办公用房,并不全是住宅。“一共32层,每层30户,除掉办公单位,实际住户差不多在800户左右。”孙经理告诉记者,只要买房子的业主,都交了暖气初装费,根据面积不同,从四五千元到两三万元不等。
苦等了7年,今年能开通暖气吗?对此,孙经理摇了摇头说,估计是不可能了,“因为2号楼和3号楼的住户已经接到了缴纳暖气费的通知,而1号楼还没有动静,更何况这事已经闹到了法院”。
此外,业主们称,该小区虽然安装了暖气,但并没有经过竣工验收,管道也没有铺设到位,没有达到使用条件。该小区2号楼和3号楼虽然目前能供暖,但那是开发商自己花钱从热力公司购买了暖气进行供暖,并不是热力公司直接进行供暖,只能说是临时供暖。“等过段时间,开发商要是走了,就没人管了,2、3号楼一样没有暖气。”一名业主说。
庭审现场:
开发商:无义务供暖
11月30日下午2点30分,清河法院第四法庭正式开庭审理了此案。记者带着疑问来到现场,想听听开发商怎么说。
对于入住率问题,开发商代理人称,该楼870套房子中,仅剩几套没有卖出去,入住的住户确实不少,但这并不代表所有住户都同意开通暖气。其中很多办公用房,晚上下班后没有人,一些单位不会选择开通暖气。开发商所说的“70%”指的是实际使用率,而不仅仅是入住率。之所以7年没有开通,就是因为达不到他们和热力公司所约定的使用率条件。
至于管道是否安装到位,开发商代理人称,暖气管道确实没有经过相部门竣工验收,但这是由于特殊原因造成的,并不能说明设施达不到使用标准。例如2号楼和3号楼虽然也没有竣工验收,但住户在使用中并没有出现问题。随后,开发商代理人拿出了开发商和热力公司所签订的《管网建立合同》,证明外部热力管网已经铺进小区,并和小区内部管网接通。
1号楼暖气管为何没有分装到户?开发商代理人表示,一块暖气表价值四五百元,没有安装是担心暖气表被偷,“如果供暖的话,我们立马安装,马上就能用”。
最后,开发商代理人表示,开发商和业主的法律关系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法律关系,根据合同相关约定,开发商仅负有安装热水暖气,在房屋交付后达到使用条件的义务,事实上这一义务已经全面履行。开发商和业主并没有形成法律上的供暖关系,也没有义务向业主供暖。商品房交付后,公共设施包括内部管网等,应归全体业主所有,开发商的义务仅仅是将小区房屋公共设施管网建设好交给业主,如果业主需要供暖,应自行与供热机构或由业主委员会和供热机构形成供热合同。而暖气初装费是双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在合同中予以约定,所以业主应按合同履行自己的缴费义务,开发商没有强制性收取费用,业主起诉返还没有依据,请求法院驳回请求。
业主:初装费属强制收取
面对开发商没有供热义务的说法,业主代理人提出了不同意见。他表示,暖气开通必须要开发商向热力公司申请,个人无法申请,所以应该是商品房买卖的附随义务。虽然初装费在购房合同中并没有约定,只是出现在购房合同中的附页上,但当时业主不交初装费就拿不到房,应属于强制收取。
业主代理人还表示,暖气初装设施应该是属于公共设施,本来就应该开发商提供,包含在房款中,不应另外收取。他说:“就像我家装了个电话,收取了安装费,工人帮我安装到位,那就应该保证能用。既然交了钱,就应该保证我的正常使用。现在开通都还没有开通,何来的使用率?一直不开通,使用率一直都是0,永远也达不到70%!开发商说达不到70%,只是无法供暖的托词。”
庭审结束后,主审法官表示,该案涉及群体较多,并且这样的案子可能以后可能会越来越多,审判结果会起到示范引导作用。
据悉,本案将在庭后合议后择日宣判。(记者 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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