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泽法院审结一起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

 2016-08-25 1927来源:网络

淮安新闻网讯 近日,由洪泽县人民检察院公诉的张某、陈某等5名被告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由洪泽县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宣判,判处被告人张某等五人一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015年8月23日,洪泽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对全县食品药品市场进行随机抽查时,发现一批号称滋阴补肾、益气固本,包装精美,有的还被标注“纯进口”字样的“保健品”,细细一看,这批“保健品”根本没有厂名、厂址,所标示的国家食品准字号也是假的。执法人员依法查扣了该批“保健品”。经鉴定,该批产品全部显示西地那非呈阳性,也就是内含民间所熟知的“伟哥”。执法部门迅速将该案相关情况通报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

根据产品来源这一线索,通过询问销售商陈某,公安机关很快破获了以李某为首在河南、江苏两省生产、销售假“伟哥”的犯罪团伙。2015年12月20日,以张某为首的生产、销售犯罪团伙成员在河南郑州市一民房内被抓获。

根据最高法、最高检发布的《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在保健食品中添加“伟哥”等行为应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产、销售数额达36万余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陈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销售数额达5.8万余元,其行为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张某等四人共同实施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进行处罚;其余三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减轻处罚。根据各自认罪自首等情节,法院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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