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满周岁婴儿“起诉”获赔

 2016-08-19 1862来源:网络

淮安新闻网讯 还在娘胎里的时候,母亲遇到了交通事故被撞受伤,可怜的小家伙成了一名早产儿、高危儿,可是肇事司机却不愿意为此承担责任。昨日,法律为这个早产儿维护了权益。

去年年底的一天,阿国驾驶汽车在公路上超车时,与小董驾驶的电动三轮车发生碰撞后,又撞上了小金所骑的电动车,导致已经怀孕30+1周的小金受伤。公安部门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阿国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小董负事故次要责任,小金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小金被送至涟水县人民医院妇产科进行了保胎治疗。一个月后,小金在淮安市妇幼保健院产下宝宝。宝宝出生当日被诊断为“早产儿、高危儿”,并住院治疗了十天,出院诊断为“早产儿、高危儿、低血糖、新生儿脑损伤”。

小金母子出院后,与阿国达成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但还有部分损失,小董却以小金是孕妇,本来就要生产,无法确定交通事故对宝宝的早产有关系为由拒绝赔偿。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母亲小金和宝宝一纸诉状将小董告到了淮安区法院,请求判决小董赔偿近6000元的医疗费。

昨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席桥法庭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宝宝和小金,提供的医疗就诊记录可以证明宝宝的早产及新生儿脑损伤与涉案交通事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依据事故发生的责任大小及本案具体情形,酌定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部分损失,被告小董负担30%民事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为小金因本起事故早产生子产生的医疗费用,在其孕足月后正常生产的情况下仍会产生,属于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小金住院生产宝宝所花费的医疗费不能计算为因本起交通事故所产生的损失。但在涟水县人民医院发生的保胎费用以及宝宝出生后发生的医疗费和交通事故的发生有关。在扣除交强险所应承担的费用后,小金被判处负担宝宝和小金的医疗费494.6元。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通讯员 陶文花

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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