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大代表在淮开展《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执法调研

 2016-08-15 2013来源:淮安新闻网

淮安新闻网讯 业主指望别人出头,参与小区自治的积极性不高;业委会真正热心、尽职尽责的不多;有的业委会委员私心重,从中获利甚至伙同别人成立物业公司获取利益,监督制度缺失……日前,市人大环资委组织6名省人大代表,对淮安市贯彻实施《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进行执法调研。业主大会制度运作中的一揽子问题成为关注焦点。

3焦点引关注

◎排斥指导

《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于2013年5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指导和规范全省物业管理的一部地方性法规。参加此次执法调研座谈的有市、县区住建局工作人员、街道干部、业主代表和物业公司负责人。

在执法调研期间,市住建局工作人员坦诚地指出,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制度是小区物业服务的关键,但实际运作中十分不理想,淮安市成功的业主委员会较少。

有街道干部提出,业委会运行不透明、不规范,有的甚至排斥街道、社区的指导。业委会成立后的任性问题,或者说过分主强调业主自治权利,漠视监督、指导的做法并非个案。

◎违规拿好处

业委会委员私心重,违规拿好处,有的甚至伙同他人成立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项目,有的与开发企业串通,获取私利。凡此种种算贪污呢?还是算非法侵占呢?目前难以界定。有的业委会委员正是钻这种空子,拿起好处堂而皇之。按照规定,业委会委员虽然可以领取适当的工作补贴,但利用委员的身份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显然不利于业主自治的顺利进行。

◎能力不强

有业主代表提出,业主对小区自治参与性不强,指望别人出头为小区做事。虽然有一些热心业主参与进来,筹备召开了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了业委会,但委员本身履职水平层次不齐,对物业管理法律、法规缺乏了解。心中没有法律,仅凭热心是不够的。需要对业主大会开展培训,定期组织学习,以提升履职能力。

建议立法解决

针对业主大会运作中存在的问题,市住建局向省人大代表提出,可就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问题,制定《江苏省业主委员会管理办法》。

另据淮海晚报记者了解,自淮安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制定地方性物管条例的呼声未曾停歇。今年6月,市人大常委会开展了《淮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前期立法调研,为制定2017年立法计划作可行性准备。业内人士介绍说,业主大会运作中的问题或将成为立法热点。

延伸阅读

淮安有480家物业公司

淮海晚报记者了解到,截至7月底,淮安市共有物业服务企业480家,托管各类物业近1亿平方米。2013年以来,淮安市贯彻实施省物管条例,规范物业管理。

在规范物业服务方面,淮安市依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制定出台《淮安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以信用管理提升物业服务水平;出台《关于规范普通住宅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通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出台《关于主城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定存相关工作的通知》,实施统筹定存,提高维修资金增值收益。

针对老旧小区物业服务难问题,市政府连续三年将老旧小区整治列入为民办实事项目,2013年以来,淮安市共整治老旧小区357个,800万平方米,投资5.1亿元,老旧小区的人居环境有了明显改善。为了解决老旧小区无人管理问题,对2000年以前建成、难以实行市场化专业化物业服务的小区实施基本物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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