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讯 昨日,记者从市人社部门获悉,我市于近日对全市医保医用材料报销政策进行了调整,其中单价在200元以下的特殊医用材料个人将不再承担费用。
调整以后,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内,直接纳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医保政策规定支付;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200元以上、10000元以内(含10000元)的,参保人员自付比例为20%;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内(含50000元)的,参保人员自付比例为30%;特殊医用材料单价在50000元以上的,按50000元限额由参保人员自付30%后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按照医保政策规定支付,50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记者 何渊 通讯员 潘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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