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说“父债子还”,那么哥哥欠下的债谁来还?8月31日,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哥哥欠债跑路,最后弟弟卖房还钱的案子。
原来,2013年,家住淮阴区三树镇的王某甲从外地打工回来,经人劝说在淮阴区开了家专卖家用电器的门店。在开店初期,由于租房及进货的需要,王某甲向同乡石某借了15万元的款项,并由王某甲的弟弟王某乙做了担保。之后,由于王某甲不善经营再加上有赌博恶习,门店不但赚不到钱,并且把投资的款项也赔得一干二净。
2015年,因为还不了钱,石某一纸诉状将王某甲与王某乙告到了淮阴区人民法院,由于王某甲欠钱太多无力偿还,其本人也早在上半年离家出走,不知所踪。石某在知悉情况后撤回了对王某甲的诉讼,反诉担保人王某乙独力承担责任。庭审中,王某乙认为自己一分钱没花,只是签了个名字,让自己还钱太不符合情理。
法院在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连带担保人应当对自己担保的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最终判决王某乙15日内履行担保义务,给付原告石某15万元本金及相应利息。经过承办法官的法理解释,王某乙也无奈地表示接受判决,并称会将自己名下的一套房子转让出去,以筹措资金给付原告。(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胡学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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