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版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办法近期出台

 2015-08-13 2400来源:淮安新闻网

物业服务未到期,物业公司“蒸发”;物业服务到期未被续聘,物业公司却赖着不走;物业公司截留业主共有的维修资金……对于这些失信行为,该如何应对?近期将要出台的淮安版《物业服务企业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将诸如此类的行为都列为严重失信行为。今后,一旦物业公司有此类行为,或将不能参加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承接新建项目。业内人士表示,以信用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将有力促使淮安物业服务进入“诚信时代”。

●59种失信行为

淮安出台针对提升物业服务企业诚信自律的《办法》已经过调研、起草、座谈等多轮程序,近期将正式出台并规定实施日期。

淮海晚报记者从几成定稿的《办法》中看到,共有59种行为被列入《办法》。这59种行为分一般失信、较严重失信和严重失信三大类。

根据《办法》规定,将对失信行为实行记分制,加以量化管理,分值从1分到10分不等,如一般失信行为中的物业不履行维修义务、不按照规定缴纳保证金等将被扣1分;较严重失信行为中的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迫使业主缴纳物业费将被一次扣5分;而针对严重失信行为,将一次扣10分。

市、县(区)住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将负责物业企业的信用管理,业主将失信行为投诉、反映至街道办事处或住建部门,在调查、核实后,街道办事处、住建部门将对企业失信行为进行认定。全市统一的物业企业信用管理平台将随之建立,失信行为和扣分情况,将统一录入统一平台,向社会公开。

●9种为严重失信

在59种失信行为中,共有9种行为被列入严重失信行为。物业服务违法行为被处以超过10万元的罚款是9种严重失信行为中的首条。

物业企业未经过选聘就进入小区,物业企业被解聘了不退出小区等行为,着实令人头痛。淮海晚报记者注意到,在9种严重失信中,对物业企业选聘、解聘的失信行为罗列了5种,将通过信用管理的办法,促使企业不敢触碰此类“高压线”。

这5种分别为: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服务期限到期前,物业服务企业未依法解除合同,擅自撤离的;被解聘物业服务企业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时移交的;被解聘的物业服务企业拒不退出物业管理区域,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时撤出;被解聘的物业企业未按规定办理移交手续,履行交接义务,经责令整改后仍未移交、交接的;未经合法选聘进入物业管理区域,经责令整改后,仍未按时退出的。

另外,对于物业企业截留维修资金,物业区域发生一般以上等级的事故,1年内发生3次同类较严重失信行为,1年内发生4次以上较严重失信行为,都被列为严重失信行为。

●14种惩戒措施

淮海晚报记者了解到,针对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共有14条,其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惩戒最为严厉,不仅将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向社会公开披露失信信息,还将撤销相关荣誉并禁止参与评先、评优。

被视为最为有力的惩戒措施的是,严重失信行为企业将不得参加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招投标,不得以协议方式承接房地产开发项目前期物业服务。这意味着,在新开发的住宅小区、商业大厦前期物业服务的选聘中,严重失信的企业或将被挡在门外。(记者 江安 通讯员 秦连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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