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清浦公安分局局长曹兴龙因受贿一审获刑7年

 2015-08-11 3697来源:淮安新闻网

淮安新闻网讯 记者昨日获悉,曾任清浦区区委常委、清浦公安分局局长的曹兴龙因涉嫌受贿被淮安市中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0万元,受贿犯罪所得赃款人民币49万元、购物卡价值人民币27万元、金条3个、玉器5件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检察机关指控,曹兴龙在担任清浦区区委常委、清浦公安分局局长期间,在基建工程和案件办理过程中,利用职务之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49万元、购物卡27万元、价值83600元的金条三个、玉器5件(其中一件价值6300元),并为相关人员谋利益。案发后,曹兴龙主动退出人民币30万元。

在庭审中,曹兴龙辩护人称曹兴龙有自首情节,并向法庭提供他给有关领导人发送的短信,以证明曹兴龙被“两规”之前已经向淮安市公安局和淮安市纪委相关领导汇报自己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曹兴龙是接到领导通知后去领导办公室被纪委带走,去时已知道自己将置于办案机关的控制之下,应依法认定为主动归案,构成自首。但法院审理后认为,曹兴龙给有关领导人发送的短信主要是针对其网络炒作的问题,即他用公车接送小狗被民警网络实名举报,并未涉及其本身受贿问题。去年10月30日,经有关领导通知,曹兴龙到领导办公室后被带至淮安市纪委,到纪委后并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待纪委对其实施“两规”措施后,曹兴龙才主动交代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所以法庭认定曹兴龙不构成自首,遂以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记者 何剑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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