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在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中,为逃避还款义务,涉案被告公司竟篡改财务账目、伪造记账凭证、当庭虚假陈述,严重扰乱民事诉讼秩序,近日,法院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5万元的处罚。
原告李某曾任职淮安本地一家企业,期间担任业务骨干,和公司负责人私交深厚。几年前,该企业遭遇现金流危机,资金周转困难,公司负责人找到李某求助。感念往日情谊,李某没有犹豫,分多次向公司转账,累计出借资金50万元,帮企业渡过经营难关。
可令李某没想到的是,去年,他因职业规划变动办理离职,多次主动协商讨要50万元借款时,公司却翻脸不认账,全盘否认借款事实。多次沟通无果,万般无奈之下,李某一纸诉状将任职多年的“老东家”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公司归还全部借款。
案件开庭审理阶段,被告公司相关人员当庭提交厚厚一摞财务账册、记账凭证,态度笃定、言辞恳切,辩称涉案50万元并非公司借款,而是李某偿还公司的欠款。完整装订的财务材料,账目看似清清楚楚、有据可查,一度让案件审理陷入迷雾。
主审法官在核查证据过程中,发现一处容易被忽略的细节。整套上交的财务账册全部采用标准四孔档案装订,唯独多份佐证公司出借资金给李某的关键记账凭证,采用简易两孔装订,纸张成色、装订痕迹与整本账册格格不入。
法官顺着装订差异这条线索查下去,真相随之浮出水面。经查实,涉案被告公司为恶意逃避债务,刻意“偷梁换柱”,将原本发放给李某的年度绩效奖金、项目报销款、团队绩效等合法收入,强行包装成公司出借给李某的借款,还伪造了借款凭证。简单来说,企业将本该按时发放的员工工资酬劳,篡改为员工欠债,妄图凭借伪造证据抵消50万元借款。面对法官连番质问,被告公司相关人员无法自圆其说,最终当庭承认账册造假。
法院审理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当事人参与庭审负有如实陈述、提交真实证据的法定义务。涉案企业刻意篡改财务凭证、伪造书证、当庭作虚假抗辩,不仅违背商事诚信,扰乱庭审秩序,挤占司法办案资源,妨害民事案件公正审理,依法应予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条款,法院当庭作出处罚决定,对该公司罚款5万元。
处罚文书送达当日,被告公司自知理亏,七天之内把5万元罚款全额缴至法院账户,同时也与李某达成和解,承诺尽快偿还借款,该案顺利办结。
法官提醒:诚信是民事诉讼基本原则,企业经营,求财取之有道,涉诉应诉要心存敬畏,切勿铤而走险炮制虚假证据,最终既要赔钱受罚,又损毁企业信誉,得不偿失。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梁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