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离婚后,长辈赠予孩子的过节红包、亲情赠款,能不能抵作父母应付的抚养费?近日,淮阴区人民法院小营法庭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那么法官是如何厘清家事纠纷中的认知误区呢?
该案的当事人是一对未成年兄妹,15岁的哥哥与7岁的妹妹,自幼跟随母亲生活。此前,兄妹父母离婚时,已自愿签订抚养协议,明确约定孩子父亲李某需按月支付生活抚养费,同时与母亲赵某共同承担子女的教育、医疗等大额必要支出。这份协议具备法律效力,是李某必须履行的法定责任。可从2025年初开始,李某突然停止支付抚养费,不再履行抚养义务,独自抚养两个孩子的赵某不堪经济重负,无奈以两名子女的名义,将李某诉至法院,追讨拖欠的抚养费及相关教育开支。
庭审过程中,李某辩称,2024年两个孩子回浙江老家探亲时,家中长辈曾赠予孩子7000余元现金,这笔钱应当抵扣其拖欠的抚养费,同时他还对部分教育费用的支出金额提出质疑。而赵某对此并不认可,她表示李某无故停付抚养费,已经严重影响到孩子的日常生活起居和正常学业,而长辈赠予孩子的钱款是专属孩子的亲情福利,与父亲的法定抚养义务毫无关联。
庭审现场,承办法官清楚,这起案件不是简单的金钱给付纠纷,更关乎未成年人的基本权益保障和身心健康成长。随后,承办法官细致梳理全案证据,逐一核查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学校缴费通知等证据,逐笔核实涉案费用的产生时间、具体用途及支出合理性,全力还原案件事实。
而本案最核心的争议,便是长辈对孙辈的亲情赠予,能否抵扣父母法定抚养费。对此,法院在审理后认为,长辈在节日、探亲期间赠予孙辈的红包、礼金及各类赠款,是亲属之间基于血缘亲情的情感馈赠,属于传统民俗中的无偿赠予行为,钱款的归属和使用权专属未成年子女,是长辈对孩子的专属关爱与祝福。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的强制性法定义务,不因任何亲情赠予、民俗往来而免除、抵消,二者性质截然不同,不能混同、抵扣。
最终,法院依法支持了原告方的诉求,判令孩子父亲李某支付拖欠的抚养费一万余元。同时,为最大限度保障未成年人长远权益,法官结合家庭实际情况,灵活优化了后续抚养费履行方式。考虑到李某从事个体经营,收入存在不稳定性,一次性付款压力较大,容易再次出现违约拖欠情况,法院判决子女日常生活费仍由李某按月支付,保障孩子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求;教育费、医疗费等大额突发、固定开支,则调整为每半年统一结算一次,这起家事纠纷终于得到实质性化解。
法官提醒:
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不少家庭存在认知误区,认为孩子收到长辈、亲友的红包、赠予钱款,是可以抵扣父母应付的抚养费。需要明确的是,亲属对未成年人的无偿赠予,属于亲情关怀的个人馈赠,财产权益归属于孩子本人,是单纯的情感给付行为。而抚养未成年子女是父母的法定、强制性义务,不因孩子接受过他人赠予而免除、减免。无论孩子是否收到亲属礼金、赠予款项,父母都必须足额、按时履行抚养费支付义务,不得借此逃避抚养责任。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婚姻关系的终结不代表父母抚养义务的终止,应当自觉承担起对未成年子女的养育责任,守护孩子健康成长。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韩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