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场在线“铁拳”行动典型案例,聚焦电动自行车

 2026-05-19 289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近期,淮安市市场监管系统认真贯彻落实上级部署,深入开展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严厉打击销售非法改装、不符合国家标准等电动自行车违法行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淮阴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加装改变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2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对淮阴区某电动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经营场所内型号分别为TDT7S016Z、TDT7S084Z的电动自行车各1辆,外形结构发生了改变。经查,涉案的电动自行车是当事人分别以2400元/辆、2650元/辆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当事人为迎合顾客需求,自行采购座垫、塑料护板和靠背擅自对上述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案发后,当事人主动停止违法行为,拆除加装配件恢复原状。截至案发,上述车辆尚未销售,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加装改变电动自行车外形结构影响行驶安全装置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3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该案警示电动自行车经营者,任何为迎合市场而擅自改装、加装行为均属违法,即使未售出也须承担法律责任。监管部门坚持“零容忍”,有力遏制了非法改装乱象,保障了车辆行驶安全和消费者人身安全,切实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案例二:淮安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11月12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淮安区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在售的型号为TDT1471Z型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经检验,整车质量项目实测值为57.9kg,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6.1.3整车质量装配完整的电动自行车的整车质量应当小于或等于55kg”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800元/辆的价格,购进上述电动自行车4辆,购进时整车质量为54kg。购进后,当事人为迎合消费者需求自行将原车车筐及座椅进行改装,并以22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检验期间,当事人主动将上述电动自行车恢复原状退回上游供货商处。截至案发并未售出,货值金额8800元,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6年4月9日,淮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本案当事人销售的电动自行车改装后易影响电动自行车的操控性和稳定性,威胁消费者骑行安全。本案的查处,体现了市场监管部门对电动自行车改装乱象“零容忍”的态度,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三:淮阴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不合格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7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接上级交办线索,显示某电动车经营部销售的电动自行车蓄电池充电器(生产日期/批号2023-06-28/-,规格型号:48V20Ah),经检验机构检验,该批产品超温保护项目检验结果是15min内未切断输出电流、过充切断项目检验结果是充入电量超过1.20C时充电器未自动转入下一个充电阶段未切断输出电流、编码项目检验结果是充电器无编码牌,不符合GB42296-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30元/只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该批次蓄电池充电器8只,以40元/只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上述产品已经全部售出,货值金额320元,违法所得8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合格产品的违法行为。2026年2月5日,淮阴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2倍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蓄电池充电器是电动自行车重要配套产品,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不合格充电器极易引发过热、起火、爆炸等安全事故。通过案件的查办,警示广大经营者严把产品质量关口,杜绝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切实筑牢电动自行车使用安全防线,守护群众出行安全。

案例四:金湖某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10月17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委托检验机构对金湖某车行销售的规格型号为TDT1395-2Z电动自行车进行监督抽检(抽检1辆、备样1辆),经检验,充电器与蓄电池项目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互认协同充电项目不符合GB42295-2022及第1号修改单标准,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以1200元/辆的价格从上游供货商处购进涉案电动自行车4辆,以1400元/辆价格对外销售,货值金额5600元。检验期间,当事人将2辆电动自行车退回上述供货商处,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15日,金湖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电池、充电器、整车三者之间相匹配时才能安全使用,防止非原厂或不匹配设备混用引发过热、起火、爆炸、失控等风险,给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带来风险隐患。市场监管部门严格查处此类违法行为,切实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

案例五:涟水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案

【基本案情】2025年12月17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对涟水县某电动自行车经营部开展监督检查,发现在售的1辆型号为TDR3403Z的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大于350mm,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17761-2024)6.1.5.1b):“电动自行车的尺寸限值应符合下列要求:b)鞍座长度小于或等于350mm”的规定。经查,当事人从上游供货商处以1300元/辆的价格购进1辆上述型号的电动自行车,以1500元/辆的价格对外销售。截至案发,车辆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00元。当事人的行为,构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违法行为。2026年1月8日,涟水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涉案的电动自行车和罚款的行政处罚。【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鞍座长度不符合国家标准,会改变车辆原有结构与配重,骑行中易出现重心不稳、操控失灵,超员乘坐风险剧增,极易引发交通事故,严重扰乱道路通行秩序、危及群众出行安全。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此类违法行为,严厉整治行业违规售卖乱象,压实经营者守法经营主体责任,规范电动车市场经营秩序,形成强大执法震慑,从源头化解交通安全隐患,切实保障群众人身与出行安全。

来源:淮安市场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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