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合作破裂后,昔日伙伴竟指使下属窃取核心技术图纸,仿制设备投入生产,还恶意抢注专利试图 “洗白” 侵权行为。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了我市首例侵犯商业秘密案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告人陈某、张某及被告单位淮安某公司因侵犯商业秘密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及罚金。
2015年4月,自主研发出“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原型机”技术的吴某,与淮安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签订合作协议。双方约定以该技术出资成立加工部,明确涉案技术的全部知识产权归吴某所有,陈某不得擅自研究、仿冒。合作期间,吴某将设备安置于该公司车间,并采取张贴磨砂窗纸、安装监控、限制人员出入等严格保密措施,严防技术泄露。
然而,2018年4月双方合作关系破裂后,陈某为谋取不法利益,指使时任公司技术部部长的张某,窃取了吴某存储核心技术图纸的U盘。拿到图纸后,二人迅速仿制出8台同类设备并投入生产,抢占市场份额。为规避法律责任,陈某、张某恶意将窃取的技术方案申请国家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导致本应保密的技术信息被公开披露。
经专业鉴定,吴某主张的涉案技术信息在侵权专利申请日前具有“非公知性”,属于受法律保护的商业秘密;经评估,该商业秘密价值高达107万元。
淮阴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张某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商业秘密,并非法使用、披露,导致商业秘密公之于众,给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被告单位淮安某公司亦构成单位犯罪。综合考量犯罪事实、情节及危害后果,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判处陈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30万元;判处张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20万元;判处被告单位淮安某公司罚金50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及两名被告人不服,向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市中院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办案法官表示,本案作为淮安首例侵犯商业秘密罪案件,涉及全国率先研发的可商用手术刀片全自动磨口机核心技术,对我市医疗器械行业创新发展意义重大,向社会传递“创新成果受严格保护、商业秘密不容侵犯”的强烈信号。
■记者 何剑峰,通讯员 黄忠 马盼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