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职工孕期请假遭辞退,法院:公司违法,必须续聘

 2026-05-06 218来源:淮海晚报

女职工怀孕后身体不适通过微信请假,主管未明确回复,转头却以旷工为由将其辞退,这样的糟心事落在了赵某身上。近日,赵某维权案二审尘埃落定,法院最终判令涉事科技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为孕期女职工撑起坚实的法律“保护伞”。

请假报备未获回复,孕期女子突遭辞退

2024年1月,赵某入职淮安某科技公司,负责人事行政相关工作。同年10月9日,已怀孕的赵某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向主管王某请假,并承诺10月11日产检结束后及时补交请假单,王某当时并未回复这条请假信息。10月10日,王某主动通过微信联系赵某沟通工作,全程未提及请假相关事宜。10月11日,赵某前往医院进行产检,被诊断为双胎妊娠。医生考虑到其身体状况特殊,建议其休息一周。拿到诊断证明后,赵某第一时间通过公司钉钉系统申请病假,却被公司以“请假时长超过病假凭证规定”为由拒绝。次日,公司便以“10月9日至11日连续旷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单方面解除了与赵某的劳动合同。

“我明明提前请假了,主管也没说不同意,怎么就因为怀孕请假,就把我辞退了?”赵某又急又气,认为公司的做法毫无道理,当即决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要求公司恢复与自己的劳动关系。

维权之路终有果,法院认定公司违法

仲裁委审理后,支持了赵某的诉求,裁决涉事科技公司继续履行与赵某的劳动合同。该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坚称自己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合法,遂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无需继续履行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双方的纠纷正式进入司法审理阶段。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需从违纪事实是否成立、规章制度是否合规、是否履行通知工会义务三个方面审查。赵某虽在请假程序上存在轻微瑕疵,但她因双胎妊娠身体不适请假,具有充分的正当性,且已通过微信向主管报备,主管未提出异议还正常安排其工作,应视为已准许其请假,赵某并无恶意旷工的主观故意。

此外,公司主张赵某知晓员工手册相关规定,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该员工手册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因此该手册不能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合法依据。综上,涉事科技公司解除与赵某的劳动合同,既无事实依据,也无法律支撑,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赵某被辞退时处于孕期,目前仍在哺乳期,属于法律规定的“三期”特殊保护期间。一审法院据此判决涉事科技公司继续履行与赵某的劳动合同,公司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期”维权有讲究,证据留存是关键

“三期”(孕期、产期和哺乳期)保护是法律赋予女职工的特殊保护,堪称女职工的“护身符”。《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

法官提醒,用人单位对“三期”女职工,既要坚守法律底线,也要给予必要的人文关怀,在女职工提出请假请求时,应主动沟通、了解其身体状况,妥善处理相关事宜。同时,广大女职工在“三期”内,也应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合理管理规定,在与公司沟通请假等相关事宜时,务必留存好微信聊天记录、请假审批记录、医院诊断证明等关键证据,一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要勇敢地通过仲裁、诉讼等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记者 何剑峰,通讯员 卢进营 高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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