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后喝啤酒想瞒酒驾?法院:小聪明难逃法律追责

 2026-04-28 251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发生交通事故后,不配合交警调查,反而当场买啤酒喝下,妄图用“事后紧张饮酒”的借口掩盖此前的酒驾行为?近日,这起令人啼笑皆非的行政诉讼案件尘埃落定,法院依法驳回当事人陈某的诉讼请求,维持了交警部门吊销其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考的处罚决定。

陈某曾是一名驾校工作人员,有着多年驾龄,然而本该熟知交通法规的他却在事发时动起了歪心思。当日,陈某驾驶小型轿车与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在等待交警到场期间,陈某竟至附近商店购买了2罐啤酒,并喝下1罐半。民警到场后,对其进行呼气检测,显示酒精浓度为96.3㎎/100ml,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查出乙醇含量为106.7㎎/100ml。陈某对鉴定结果无异议,但却矢口否认事故前存在酒驾行为,辩称自己是因事故后太过紧张才临时买酒饮用。而事故另一方郑某明确作证,事故发生时就闻到陈某身上有酒味,陈某是在私了未果后才去购买啤酒的。

为查清事实,交警部门拟对陈某开展侦查实验,却遭到其明确拒绝。随后,交警部门选择两名年龄与陈某相仿的工作人员做侦查实验:同等条件下,两人各喝下2罐啤酒,呼气及血检结果均未超标,且数值远低于陈某的检测结果,直接推翻了陈某“仅靠事后饮酒达到醉驾数值”的辩解。经法定告知、听证、复核等程序后,交警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吊销陈某的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陈某不服该处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处罚决定、恢复驾驶资格。

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第四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时或者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在呼气酒精含量检测或者提取血液样本前故意饮酒的,可以以查获后血液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作为认定其醉酒的依据。”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中,陈某明知即将面临交通执法检查,仍故意饮酒,其行为与该条款规定情形一致,可类推适用。其现场呼气酒精含量96.3㎎/100ml、血检结果106.7㎎/100ml,均达醉酒标准,交警部门以此作为处罚依据,于法有据。陈某拒绝侦查实验,交警部门的实验结果显示同等条件下酒精含量远低于其检测结果,推翻其事故前未饮酒的主张,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此外,陈某作为有多年驾龄的原驾校工作人员,事故后饮酒的行为不符合常理。综上,本案足以认定陈某醉驾,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决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驾驶人,酒驾发生事故后,正确做法是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配合执法。任何试图通过二次饮酒、串供、逃逸等方式掩盖酒驾的行为,非但无法逃避处罚,反而会加重法律后果。唯有敬畏法律、严守交规,才是对自己和他人生命安全最大的负责。

■记者 王磊,通讯员 戴欣然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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