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近日,男子董某因未经许可私自购买储油罐,经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石脑油,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23年4月,被告人董某在未取得任何经营、储存危险化学品相关批准和许可的情况下,心存侥幸租用一处场地,私自购买储油罐,并用铁皮、集装箱简单围蔽遮挡,擅自开展石脑油的经营和存储业务。据悉,石脑油是一种轻质石油产品,又称化工轻油或粗汽油,属于易燃危险化学品。石脑油蒸气与空气混合可能形成爆炸性气体,遇明火或高温易燃爆,危险性极高。而董某租用的存储场地,既未经过消防部门审核,现场也未设置任何警示标语、隔离标志,更未配备防静电设施、灭火装置等必要安全防护装备,完全不符合危险化学品存储的基本安全要求,严重威胁周边公共安全。
2023年6月,董某向他人筹集资金后,花费约24万元购买了33.38吨石脑油。同年8月,在该批石脑油到货后,董某无视安全管理规定,在未采取任何导除静电、消防准备等防护措施的情况下,擅自与油罐车驾驶员李某、押运员李某某开展现场卸油操作,造成该车石脑油爆燃,致使二人受伤、涉案石脑油烧毁的后果。经专业鉴定,董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李某为重伤二级。董某原本想靠私存石脑油牟利,最终却酿成伤人损财的悲剧。
法院审理认为,董某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存储等高度危险作业,其行为已构成危险作业罪。结合其坦白、认罪认罚及数罪并罚等情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董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与前犯非法经营罪判处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罚金二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安全生产无小事,任何在涉及危险物品作业中的麻痹大意和违规操作,都是在制造无法承受的风险。”主审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存储、运输等环节都有严格的法律规定和安全要求,从业单位和个人必须时刻绷紧安全弦,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切勿心存侥幸、违规操作,否则不仅会害人害己,还将受到法律的严厉惩处。
■记者 王磊,通讯员 王淑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