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岁女童在萌宠店被猫抓伤,法院:店方未尽管理义务应担责

 2026-03-26 323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市民带孩子去萌宠店游玩,本该是温馨的亲子时光,却不料孩子在店内被猫抓伤,因店员未有任何提醒和阻止行为,日前,家长维权未果后将萌宠店告上法庭。

不久前,孙某带着5岁女儿小孙前往一家萌宠店游玩,过程中,小孙抱着一只小猫,准备将其放回已有一只大猫的平台上,大猫突然发难,将小孙左手抓伤。意外发生后,孙某立即带女儿赶往医院救治。经诊断,小孙左手伤口为狂犬病暴露Ⅲ级,不仅需要彻底清创处理,还需接种冻干狂犬病疫苗和狂犬球蛋白,后续治疗、护理耗时又耗力。孙某与萌宠店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店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庭审中,被告方提出抗辩,认为小孙将手上的小猫放回时动作过大致使大猫产生恐惧,进而引发抓伤事件,其行为存在过错,同时家长作为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理应自行担责。店家还称,店员通常会提醒顾客佩戴手套、制止不当行为,已尽到管理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减轻责任。本案中,被告萌宠店饲养的猫性格独立、行动敏捷,具有一定的攻击性,对未成年人顾客,萌宠店更应该提供足够的安全保障措施,履行更高的管理义务。本案事故发生时,萌宠店未能提供规范的安全手套,萌宠店的工作人员亦未对小孙摘除手套和抱猫的行为予以制止。

最终,法院认为萌宠店未能尽到足够的管理义务,应当对小孙的受伤结果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小孙的家长作为监护人,在陪同孩子游玩时,未尽到照看和保护的义务,未能及时制止孩子可能存在的危险行为,亦需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萌宠店作为以人与动物互动为经营特色的场所,承载着高于普通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萌宠店动物驯化程度低,存在潜在攻击性,且未成年人对危险的认知和规避能力较弱,萌宠店应履行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同时,作为监护人,家长带孩子前往萌宠店、动物园等与动物互动的场所时,务必全程绷紧安全弦,时刻紧盯孩子举动,坚决杜绝挑逗、惊扰动物等危险行为,做好监护第一责任人,守护孩子安全。

■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周姝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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