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湖一“老赖”恶意转移财产获刑七个月

 2026-01-12 422来源:淮安日报

淮安日报讯:恶意转移名下房产,妄图逃避执行,导致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日前,金湖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拒不履行已生效裁定书义务的案件,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

2022年10月,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的民间借贷纠纷案,经金湖法院组织调解,被告王某承诺在两个月内还清42万元欠款,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未按期履行,刘某申请强制执行。

立案执行后,金湖法院向王某送达执行裁定书,并根据前期掌握的情况,准备依法对王某名下位于兴化市的一处房产实施查封,结果发现该处房产的产权已经变更。金湖法院经进一步调查得知,就在王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的第三天,王某明知其因欠款对刘某负有财产给付义务,仍将该处房产转移登记到其姐姐名下,并从其姐姐处收取房款60万元,且所得款项被王某挪作他用,未用于偿还刘某债务。

鉴于王某在案件履行期间为逃避法院执行擅自转移财产,为保障债权人权益的实现,金湖法院建议刘某向兴化法院提起房产撤销权诉讼。兴化法院依法判决王某房产转移登记行为无效,产权重新恢复到王某名下。刘某申请对该房产恢复执行,却得知晚来一步,因王某有其他诉讼,该房产已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导致金湖法院失去了对该房产的实际处置权,债权人权益无法实现。王某因涉嫌对人民法院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被移送公安机关立案处理。王某供述,自己不想还钱,也不想房产被法院拍卖。

金湖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某在执行裁定生效后始终未履行生效裁定,且通过恶意转移财产的方式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以及身体因素等,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通讯员 伍晓伟 温海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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