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近日,金湖法院在审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中,为确保债务人按约履行债务清偿义务,巧用“履行担保”机制,由第三方为债务人提供担保,以督促和保障约定的正常履行。
今年3月,某健材公司与某体育用品公司签订买卖合同。后经双方结算,体育用品公司拖欠健材公司货款18万元,健材公司多次催要无果向金湖法院提起诉讼。强某作为体育用品公司法定代表人承诺,只要健材公司撤诉,将在约定时间内还清欠款。但约定期满后,体育用品公司及强某并未兑现承诺,健材公司进行二次起诉。体育用品公司及强某提出在法院主持下进行调解,并承诺一周内给付2万元,剩余款项每月偿还1万元,直至还清。健材公司虽认可还款方案,但由于对方爽约在前,故迟迟不愿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为消除健材公司的顾虑,促成调解协议的达成,金湖法院及时启动“履行担保”机制,责成体育用品公司及强某提供第三方担保人。最终商定由葛某以其名下的体育用品厂提供履行担保,并签署了担保条约。
据金湖法院民二庭庭长周云介绍,“履行担保”机制是该院提升案件自动履行率的一项创新举措,相当于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形成责任共担的“命运共同体”,一旦案件转入执行程序,法院可依法追加担保人为案件被执行人。据了解,在担保人的督促下,目前体育用品公司已按月履行还款义务。
■通讯员 伍晓伟 王庆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