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4月8日,金湖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吉某涉嫌职务犯罪一案。该案由金湖县法院院长徐俊担任审判长,金湖县检察院检察长周海波出庭担任公诉人。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纪委监委、人社局、水务局等单位300余人到场旁听庭审,“零距离”“沉浸式”接受警示教育。
被告人吉某系金湖县某中心原主任,因涉嫌职务犯罪被检察机关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诉。庭审中,审判长依法有序推进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控辩双方对案件事实、证据、定罪量刑等充分发表意见,庭审各环节衔接紧密、重点突出、规范高效。被告人吉某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悔罪。
法庭审理认定,被告人吉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财物,犯受贿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共财物,犯贪污罪;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犯洗钱罪,应当数罪并罚。法院当庭宣判,依法判处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46万元。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法律的威严不仅在于惩治犯罪,还在于预防悲剧重演。”庭审结束后,法院、检察院、纪委监委分别对被告人及旁听人员开展了以案普法、以案示警、以案明纪的法庭教育。
■通讯员 伍晓伟 朱啸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