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近日,清江浦区法院在审理一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时,原告张某针对证据属性的事实问题存在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了民事诉讼案件审理,该院依法对其罚款5000元,张某已于3月13日缴纳了罚款。
据了解,原告张某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将薛某诉至法院,称薛某未按期支付房款,现要求解除双方之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支付违约金6万余元。经审理查明,案涉合同形式上是房屋买卖合同,实系代售合同,被告薛某身份为中介方,并非买受方,薛某在该笔交易中作为中介方为张某代售房屋。庭审中,承办法官询问张某是否知晓薛某系中介时,张某予以否认。但在薛某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中,张某称呼其为“中介兄弟”,即张某就薛某的身份及合同性质问题作了虚假陈述。后组织张某谈话,其承认虚假陈述行为并提交悔过书一份,称自己“因抱有侥幸心理才说谎,今后在诉讼过程中必定恪守诚实守信原则”。
法官介绍,本案特殊性在于,原告作出虚假陈述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若非被告举证微信聊天记录证实双方系委托合同关系,法院很可能根据现有证据情况,按照买卖合同关系审理并支持原告诉讼请求。
人无信不立。诚信既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诉讼原则,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在诉讼中,当事人要诚实守信、实事求是,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和诉讼秩序,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任何试图通过虚假陈述干扰司法程序、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严惩。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通 讯 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