彩礼该不该归还?彩礼包含哪些内容?听听法官怎么说

 2025-03-25 357来源:淮海晚报

淮安日报讯:当爱情消失的时候,一方要求另一方返还彩礼的情景经常在法庭上出现。退还彩礼于法有据,但并不是所有费用都可以算作彩礼。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一起案件。案中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将订婚时的酒店进场费、酒席和烟酒费用以及改口费等费用都算作了彩礼,但此诉求未获法院支持。

2022年,男方刘某与女方孙某通过相亲平台相识,很快便坠入爱河。同年6月,二人举行了订婚仪式,3个月后又举行了婚礼,但二人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礼结束后,二人开始同居生活。起初,二人的感情还算不错,可后来二人屡屡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甚至闹得不可开交,孙某于是回父母家居住。刘某一气之下以感情破裂为由将孙某诉至法院,并要求孙某退还用于举行婚礼的各项开销。刘某列出清单要求孙某退还一系列费用,包括第一次上门的费用、订婚定金、彩礼、酒店进场费、改口费、酒席和烟酒费用、男方亲戚给女方的拜年红包、男方给双方亲戚买的礼品费用、结婚红包等十余项。刘某认为,这些费用本来应当由双方共同承担,但实际上均由其单方面支出。刘某要求孙某返还总费用的一半,合计返还17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以结婚为目的、按照习俗给付对方较大数额财物应当认定为彩礼,因彩礼而产生的纠纷属于婚约财产纠纷。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彩礼的,在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下,法院将根据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原因、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的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方面情况,酌定应否返还彩礼及返还的数额。

对于原告刘某以结婚为目的、依照习俗给付被告彩礼礼金,被告予以认可,法院依法予以认定。关于刘某要求返还的其他名目费用,法院认为,原告刘某父母给被告孙某第一次上门的费用、结婚红包、改口费以及男方给双方亲戚买的礼品款项,本质上属于赠与性质,不属于彩礼范畴,原告刘某针对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请求,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认可。

酒店进场费、酒席和烟酒费用等,系举行结婚仪式时按照当地风俗宴请宾客产生的费用,原告针对该部分款项的返还请求,也无法律依据。最后,法院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彩礼61600元。

法官提醒,彩礼作为中国传统的婚嫁习俗,是男女双方为缔结婚姻而由一方给付另一方的金钱或财物,其实质上是附条件的赠与,不同于恋爱期间的一般赠与。

通常来说,在当地无给付彩礼的风俗习惯的情况下,一方在婚前自愿给付另一方的财物,一方在生日、特定节日等时间段为表达情意而赠与对方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男女双方在筹备、举行婚礼过程中为款待、宴请亲友所支出的相关费用等,都不会被认定为彩礼。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朱晶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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