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法院该受理的案件却不予立案,淮安老百姓若遇此情况该如何解决?2月26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布全市“不立案” 投诉举报电话,并明确立案登记“十个不得”准则,旨在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提升诉讼服务质量。
依据《关于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记制改革的意见》,对于依法应受理的案件,要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切实保障当事人诉权。为全面推进立案登记制,淮安市设立统一的“不立案”投诉举报电话:(0517)83612368。该热线接听时段为工作日,具体为9:00—11:50,14:00—17:30。当事人拨打此电话后,通过语音导航分拨0—8,可迅速接通至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及各辖区基层法院,包括经开区人民法院、清江浦区人民法院、淮安区人民法院、淮阴区人民法院、洪泽区人民法院、涟水县人民法院、盱眙县人民法院和金湖县人民法院。此举为群众提供了便捷、高效的监督途径,鼓励其就全市法院“不立案”问题积极投诉举报。
与此同时,淮安市法院系统依据上述改革意见对立案标准的要求,明确了《全市法院立案登记“十个不得”》:
不得人为提高立案门槛:严格遵循立案登记制改革意见的立案标准,不要求当事人提供超出法律规定的不必要证明、征信等材料,确保当事人顺利进入诉讼程序。
不得人为控制立案数量:杜绝以影响月度、季度或年底结案任务等为由,限制当事人正常立案,切实保障起诉权利,做到应立尽立。
不得拖延立案:对于符合改革意见规定起诉条件的案件,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在7日内完成审查立案,提高立案效率,及时回应群众诉求。
不得推诿管辖:当两家以上基层法院均有管辖权时,严格按规定由首先接诉的法院管辖,避免法院间相互推诿,保障当事人诉讼权益及时实现。
不得强制网上立案:充分尊重当事人立案方式选择,对要求现场立案的当事人,不强制其通过网上方式立案,保障当事人自主选择权。
不得以材料不符合标准化文本拒立:不能仅因当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标准化文本就拒绝立案,而应积极履行指导和释明义务,帮助当事人完善材料,确保立案工作顺利进行。
不得强制调解:遵循当事人自愿原则,不以任何理由违反当事人调解意愿违规开展调解工作,保障当事人对调解程序的自主决定权。
不得拒答立案后咨询:对于当事人立案后就案件处理流程或期限提出的咨询,不以与立案工作无关为由拒绝回答,为当事人提供必要信息服务,增强司法透明度。
不得强推委托代理人:不强行要求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与诉讼,更不为当事人推荐律师事务所、律师、中介机构等,充分尊重当事人诉讼参与选择权。
不得有不良司法言行:严禁出现生冷硬推等损害司法公正和司法作风的言行,树立良好司法形象,维护司法公信力。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通讯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