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不少商家为吸引客户提前消费充值,往往会推出一系列优惠活动,客户觉得自己讨了便宜,可往往已落入对方的陷阱中。市民王某就遇到这样的事——充值没多久,店面便关门,即便起诉到法院,这钱也很有可能拿不回来,只能“哑巴吃黄连”有苦难言。日前,清江浦区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
2021年,王某在某游泳馆充值了7199元,并购买培训课程50次。实际使用15次后,为参加优惠活动,王某再次充值1380元。王某还没有实际参与第二次充值的培训课程,便又与该游泳馆签订了《会员协议》,约定王某先支付3万元,即可享受一年游泳课程,一年后游泳馆将3万元返还给王某。王某这一算觉得等于免费上一年的游泳课,便第三次交了钱。没多久,该游泳馆再次推出优惠活动,王某这一次又充值了1888元。可让王某没有想到的是,就在第四次充值后不久,该游泳馆竟停止营业,并且之后再没有开业,也未安排退费事项。王某多次联系无果后,无奈之下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游泳馆虽未签订书面的教育培训合同,但王某向游泳馆支付了培训费用,游泳馆也为王某提供了部分游泳培训课程,双方形成事实上的教育培训合同关系。王某按约定支付了全部培训费用,游泳馆理应按约提供全部的教育培训服务。但由于游泳馆关门歇业,双方之间的教育培训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故王某要求退还剩余款项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判令游泳馆退还王某培训费38307.3元。
事情到了这里,本有了圆满的结果,但由于该游泳馆资不抵债,经债权人申请后,该游泳馆进入了破产清算程序。那么,这个时候王某的债权能否得到全部清偿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本案中,王某因充值卡消费而产生的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在清偿顺序中位于末尾。在该游泳馆资不抵债的情况下,王某的大部分债权很难得到清偿,即使有法院的判决,王某仍可能最终无法得到完全清偿。
法官提醒:本案中,王某在第三次充值时,该游泳馆充值优惠活动已带有诱导投资倾向。王某如果提前做好风险防范,结合商家实际经营情况,认清此类“先充值、再返现”宣传背后的陷阱,抵制利益诱惑,同时积极参加此前已经购买的训练课程,还是能够减少自身损失的。
在充值卡消费已成为习惯的生活模式中,消费者在面对铺天盖地的商家优惠宣传时,为充得安心、用得放心,最好先进行实地考察或者通过网络搜索商家工商信息、其他消费者评价情况、涉诉案件情况等,了解商家信誉情况和实际经营情况后再与商家签订充值协议,切莫冲动消费。充值后,要合理安排时间,根据协议约定主动参与商家提供的服务项目,增加消费体验度和获得感。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李思 卢小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