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日报讯:近日,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企业转嫁经营风险引发的责任纠纷案件。该法院提醒企业经营需遵循诚信原则,不可随意将自身责任转嫁给员工。
赵某是某饲料公司业务员,负责拓展客户与销售工作。该公司为确保货款回收,要求赵某签署保证协议,其中规定“若客户拖欠货款,赵某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后,公司按约向客户发货,然而客户却违反约定,截至2022年8月,累计拖欠货款50余万元。双方随后约定2024年6月30日前结清欠款,但到期后客户仍未付款。多次催收无果,该公司没有追究欠款客户的责任,反而将赵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淮安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签订担保合同应基于平等、自愿、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此案中,赵某作为员工,在履职期间应公司要求签订的担保条款,并非平等民事主体间正常设立权利义务的协议,与普通担保合同存在本质区别。饲料公司利用其在劳动关系中的优势地位,迫使赵某为业务风险兜底,实际上是在免除自身责任,将经营风险不合理地转嫁给员工,这一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最终,法院依法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此案具有重要警示意义。该法院提醒,企业在经营中应自主承担风险、自负盈亏,合理把控风险、要求员工尽职调查客户资质并无不妥,但不应将超出员工能力和预见范围的责任强加于人。用人单位滥用优势地位转嫁风险的行为,已被司法实践明确否定。这不仅告诫企业要合理经营、诚信守约,也提醒劳动者在签署各类文件时务必谨慎,仔细审阅合同条款,如有疑问及时咨询,勇敢拒绝企业的不合理要求。
■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通 讯 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