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新闻网讯 公安局成被告,这样的案件不多见,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这么一起。7月8日,刘某不服治安行政处罚,状告淮阴区公安分局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刘某的请求被淮阴区法院驳回。
2015年2月初的一天,刘某在苏州昆山市某KTV内通过烫吸冰壶方式吸毒。3月10日,其在淮阴区一家酒店住宿时,被公安机关查获。刘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吸毒行为,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决定对刘某行政拘留2日。
刘某对这个行政治安处罚很是不服,他称,自己在淮阴区这家酒店住宿,突然遇到公安机关干警检查酒店,并将其带走,使用威胁、诱供手段,让其承认吸毒行为,还行政拘留2日,将其列为重点人口,对其声誉造成巨大损害。并且,公安机关处罚依据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刘某还当庭提交了一份网上查询的资料,该资料“证明”毒品在体内超过7天就难以检测,而自己在3月9日前一直服用感冒药,药品成分和毒品类似,造成了吃药像吸毒一样的假象。
公安机关法定代表人则表示,在酒店例行检查过程中,发现刘某精神恍惚,遂对其盘问。在盘问过程中,刘某主动交待了2月初在苏州吸食冰毒的事实,后刘某主动跟随检查民警回淮阴公安分局办案中心接受调查。警方对其进行了甲基苯丙胺检测,检测结果为阳性。当日,公安机关也向其告知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刘某表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
淮阴区法院在审理后查明,公安机关陈述属实,并且有刘某自己的陈述和申辩、甲基苯丙胺检测报告等证据证实,并在作出行政处罚过程中,严格遵循了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刘某对于自己所举证据,主张的吸毒超7天就无法检测的理由和服用感冒药可能引起假阳性,当庭不能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2015年2月初”这个吸毒时间仅是刘某自己陈述,刘某是否于临近被查获前吸毒,公安机关无法查证,不能据此推断现场检测结果不合法。该案中公安机关对刘某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刘某起诉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刘某要求撤销被告淮阴公安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的诉讼请求。(记者 王磊 通讯员 尤铁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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