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怎么办?

 2024-07-16 1349来源:淮海晚报

年幼的姐弟俩失去父亲后,母亲却对他们不闻不问,不久后消失不见……当监护人未承担起抚养义务时,法官会如何判决呢?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王小甲、王小乙姐弟俩在父亲王某某因病去世后,便跟随爷爷奶奶生活,母亲张某对姐弟俩鲜有问津。2023年9月,张某外出后再也没有出现。2024年1月,爷爷因病去世,奶奶李某一人照顾姐弟俩力不从心,遂将张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张某的监护资格,由自己担任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并要求张某承担抚养义务。

法院裁判

涟水法院经审理认为,被申请人张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母亲,系其法定监护人,负有对王小甲、王小乙履行法定监护职责的义务。这一职责和义务,亦是中华民族历史形成的家庭血亲之道德义务在法律上的体现。被申请人张某为人母,在王小甲、王小乙的父亲去世后更应该照顾、保护好自己的儿女,然而张某于2023年离家外出未归,怠于行使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故应撤销被申请人张某的监护资格。被申请人张某对王小甲、王小乙有抚养、教育义务,其监护资格虽被撤销,但仍应当继续履行负担小孩抚养费的义务。

遂判决:一、撤销张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监护人的资格;二、指定李某为王小甲、王小乙的监护人;三、自2024年6月起张某于每月20日前给付王小甲、王小乙每人抚养费700元,直至王小甲、王小乙年满十八周岁且能独立生活时止。

典型意义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父母抚养未成年子女更是法定义务。在成长道路上,未成年人需要陪伴、关爱、保护、教育和鼓励。

本案中,张某将王小甲、王小乙送至其爷爷奶奶家中不闻不问,怠于履行监护职责,不利于王小甲、王小乙的成长,客观上存在变更监护人的必要性。法院的判决遵循了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也为困境儿童维权提供了借鉴意义。

(涟法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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