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疏散通道违法典型案例

 2024-02-28 1600来源:古楚平安哨

导读:为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有效畅通劳动密集型企业疏散通道,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3起疏散通道违法典型案例,广大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要引以为戒,绷紧安全弦,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持企业“生命通道”畅通。

案例一:淮安展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中转区域安全出口无标志、未保持畅通案

基本情况: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淮安展同精密配件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中转区域安全出口无标志、未保持畅通。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6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12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淮安远达服饰有限公司唐集分公司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案

基本情况:涟水县应急管理局、消防大队执法人员联合对淮安远达服饰有限公司唐集分公司开展火灾防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仓库北侧一处安全出口未保持畅通。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涟水县应急管理局依法拟给予该公司人民币1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江苏博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生产车间疏散通道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未保持畅通案

基本情况:盱眙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苏博友包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举报核查时,发现该企业生产车间内疏散通道未保持畅通,未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处理结果: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规定,盱眙县应急管理局依法给予该公司人民币9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给予直接责任人人民币18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禁止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的出口、疏散通道。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疏散通道,或者占用、锁闭、封堵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疏散通道的。

来源:古楚平安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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