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应急管理局公布第五批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2023-12-12 1482来源:淮安市应急管理局

导读:为持续推动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加大力度打击外包外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强化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淮安市应急管理局现公布第五批2起外包外租典型执法案例。  

案例一:淮安市淮安区瑞星建筑机械配件厂未与承租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案

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4日,淮安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四季度“外包外租”专项执法工作安排,对淮安市淮安区瑞星建筑机械配件厂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也未在双方的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并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 》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对该企业处人民币8375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江苏环宇减振器有限公司焊工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3年10月25日,洪泽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根据年度执法计划,结合四季度“外包外租”专项执法工作要求,对江苏环宇减振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1名正在进行焊接作业的焊工李某某未按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

处理结果: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并根据《江苏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2023版) 》进行自由裁量,最终对该企业处人民币1.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外租外包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对施工项目进行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以上施工单位倒卖、出租、出借、挂靠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施工资质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吊销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的;

(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四)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的;

(五)未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如实记录或者未向从业人员通报的;

(六)未按照规定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来源:市应急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

◎淮安区三产服务业招聘公告(一)

◎江苏淮安农旅食品配送有限公司食材类供应商

◎淮安金陵国际酒店商铺招租

◎临时性志愿服务岗位招募公告

◎春晖社区门面房招租项目竞价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