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灶具安全事关千家万户,燃气灶具及配件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燃气灶具及配件,存在使用安全风险和重大安全隐患。洪泽区市场监管局切实履行监管职责,持续开展燃气灶具及配件销售环节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规范燃气灶具市场秩序,严厉查处“灶管阀”产品质量相关违法行为,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洪泽区某餐具总汇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中餐燃气炒菜灶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通用结构项目、干烟气中CO浓度(a=1,V%)项目、电气性能-1项目、电气性能-3项目、泗安其性能-4项目、电气性能-5项目、警示-5项目和警示-8项目不符合GB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二:洪泽区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具案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对当事人销售的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通用结构项目、干烟气中CO浓度(a=1,V%)项目和电气性能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用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三:洪泽区某家电维修部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年度抽检计划委托江苏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销售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热负荷偏差,%项目、燃气导管-5项目、标志-铭牌-1和标志-铭牌-5项目不符合GB 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标准,检验结论不合格。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之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四:洪泽区某家用电器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家用电器门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单炉2台、无熄火保护装置家用燃气灶具1台,均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单炉和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五:洪泽区某五金灶具门市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案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五金灶具门市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家用燃气灶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案例六:洪泽区某厨具用品店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商用、家用燃气灶具案
洪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在某厨具用品店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有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4灶头豪华煲仔炉1台,、无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家用燃气灶具1台,均不符合不符合GB16410-2007《家用燃气灶具》和《GB38545-2018 商用燃气燃烧器具》中关于熄火保护装置的要求、有压力调解旋钮的调压器2台,不符合该产品执行标准《CJ50-2001 家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中关于调压器结构应确保使用安全可靠,应采取可靠措施防止改变调压器的设定状态的要求;。
当事人销售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商用、家用燃气灶具及调压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该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并对当事人予以行政处罚。
来源:洪泽发布、洪泽区市场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