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酒后骑电动自行车不慎骑进水塘致溺亡,家属将村委会、村小组以及水塘边居住的居民告上法院,法院又会怎么判呢?日前,淮阴区法院审理了该案,认为驾驶人员应自行担责,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今年初,淮阴区某村居民包某酒后驾驶电动自行车行驶后失联,被发现时,已于一水塘溺亡。涉案水塘属于某村的村民小组集体所有,未用于经营也未发包给其他人管理,数年前吴某、戴某在旁边居住。包某亲属诉至法院,要求村委会、村小组和吴某、戴某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水塘属于历史形成的开放性水域,并非开挖的经营性场所,类似水塘在村居多见,水域附近视野开阔,有树木为天然护栏,其风险性显而易见,并没有相关规定要求此类水域及临近道路强制设立安保措施等,不应在法律上对村小组等被告面对意外风险苛以过高的安全保障义务。法院最终判决四被告无须承担责任,依法驳回包某亲属的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司法可以同情弱者,但对于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行为不予支持、不予保护,“让无过错者不用为他人过错买单”“每个人都应对自身安全负责”才是法院该引导的社会风尚。本案发生的根本原因,是包某对酒后驾驶交通工具的安全意识不强,没有真正意识到“酒驾”的危险性,包某理应为自己的行为担责。本案也提醒广大公民,应加强对“酒驾”危险性的认识和预防,避免酒后驾驶交通工具,遵守规则、文明出行。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李亮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