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去公园散步,却被步道中间的石墩绊倒导致受伤,公园方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日前,清江浦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今年年初的一天,张某与朋友三人前往市区某公园散步,沿健身步道行走至该公园南门时,张某被健身步道中央的石墩绊倒在地。经入院诊断,张某左尺桡骨骨折,住院期间产生医疗费4万余元。出院后,张某以公园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公园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合计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应当知道公园内道路不像市内道路那样平坦笔直,本案中,公园设置路障是为了阻止车辆进入以防发生意外,本身就是在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案涉道路为人行道,道路较为平整、宽阔,路障间的间隔距离足够行人通行,路障上端也设置了颜色醒目的警示带。虽事发时间在夜晚,但公园道路两侧设有路灯,在正常行走的情况下,行人完全能够注意到前方路面情况,张某不能将自己应尽的谨慎注意义务转嫁给公园。综上,法院认为公园对张某的受伤没有过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最终判决驳回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主审法官表示,近年来,公众活动形式日益多样化,经营者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案件越来越受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将安全保障义务的主体扩大为“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并新增了“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的规定。这体现了对消费者的倾斜保护,但并不意味着只要在公共场受到伤害,相关经营者、管理者、组织者就应承担赔偿责任,义务人只有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时才应承担责任。
■融媒体记者 王磊 通讯员 董淑敏 周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