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身体怎么样了?”“病情有好转!谢谢你们,这三十万元是我儿子的救命钱!有了这笔钱,我们就能请外地专家给孩子做手术了!”5月16日上午,原告时某的父亲来到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向承办法官表达上述感谢之情,同时将一面锦旗送到该院承办法官、民二庭副庭长陈斌手中。
据了解,时某多年来一直在微信上购买某保险公司的重大疾病险,保额30万元。2022年10月20日,原告在被告处续保微医保·重疾险(1年期)保险,同时附加特定疾病保险30万元。10月21日,原告入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治疗。10月26日,该院的快速石蜡病理诊断报告单载明:局部癌变(高分化腺癌)。10月30日,该院对时某进行手术,手术记录载明为乙状结肠癌,术后标本送病理检查。11月3日,该院的常规病理诊断报告单载明时某为腺癌,中分化。11月3日,时某经淮安市第二人民医院确诊为癌症。后时某多次向被告索赔附加特定疾病保险金30万元,被告拒绝赔偿,时某诉至清江浦区法院。
庭审中,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住院治疗并通过快速石蜡报告检查出癌症,案涉保险合同保险期间为2022年11月1日0时至2023年的10月31日24时,原告确诊的特定疾病未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故不承担原告主张的特定疾病保险金给付责任。
“10月26日,时某的快速石蜡报告显示为癌症;10月30日,时某进行手术;11月3日,医院作出《常规病理诊断报告单》,确诊癌症。双方的争议焦点为时某疾病的首次确诊时间,应当以快速石蜡报告为准还是以手术后的病理报告为准。”陈斌介绍。
为此,陈斌查阅了大量案例,并向时某的主治医生、其他专科医生咨询了解认定该类癌症首次确诊的依据,并经专业法官会议讨论,最后认定时某首次确诊的日期以常规病理报告载明的日期为准,在保险期间内。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予赔付时某保险金30万元。判决后三天,保险公司向时某支付了30万元。为感谢法院公正判决,原告的父亲给法官送来了锦旗。
(刘远升 孔冬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