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清江浦区法院清河新区法庭诉前成功调解一起宠物狗咬伤人案件,宠物狗的饲养人张某当庭赔偿被咬人邻居李某800元,邻里双方握手言和。
2022年9月,张某和女儿牵着自家小泰迪犬乘电梯下楼散步。电梯门打开的一瞬间,小狗挣脱牵引绳,扑向下班回家的李某就咬了一口。经诊治,李某狂犬病二级暴露,需注射疫苗,产生医疗费用410元,后李某向张某索赔医疗费、交通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等费用共2800元。因张某拒绝赔偿,李某遂将张某诉至法院。
立案后,经双方同意,该案流转至诉前调解环节,并由调解员孙倪明承办。通过阅卷,孙倪明了解到,原告和被告同住一栋楼,邻里关系还算和睦,原告伤情也不算严重。双方为何会上诉至法院令孙倪明疑惑不解。为解开心中疑团,孙倪明拨通了被告张某的电话。“一只小狗扑向她能造成多大伤口,况且李某受伤的地方也没出血,医生也说是二级暴露,注射狂犬病疫苗就行,她却向我要2800元,我接受不了!”孙倪明又电话联系李某,询问其伤情。“我伤得倒不重,也就是需要接种狂犬疫苗,没别的事情。只是被告拒不赔偿的态度让我咽不下这口气。”
“原告起诉的目的不是为了赔偿,而是要出口气、讨个说法。本案标的额不大,想办法化‘怨气’为‘和气’,缓和邻里关系是要点!”孙倪明在心里梳理着调解思路。按照相关规定,个人携带犬只至户外活动时,应当携带相关证件。于是,孙倪明再次联系了张某,询问张某是否持有养犬证。张某沉默一会儿说:“我也不是不想赔偿,只是觉得不应该赔偿那么多。”“但是李某被你的狗咬了是事实,410元诊疗费也是实打实的,这个钱你得付吧!”“这个钱我认!我也不是不讲理的人,大家一个楼里住着,适当给予精神赔偿我也能接受。”
做完张某的工作,孙倪明又做李某的工作。“你消消气!张某承认了自身的错误,也愿意作出赔偿,只是在数额上还想和你商量商量。”“赔偿多少钱都是小事,我就想看看被告的态度。”听了孙倪明的话,李某的态度明显缓和。隔天,孙倪明安排双方在法庭见面。原告李某作出让步,同意800元了结此案;张某当场转账,并向李某道歉,双方握手言和,纠纷圆满化解。
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张某作为伤人动物的饲养人,因其管理不善致狗伤人,虽损伤不大,但仍应承担相应责任。法院在审理此类邻里纠纷时,本着万事和为贵的原则,通过调解来化解双方当事人的矛盾。(孔冬冬 李梦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