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淮安市涟水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团伙犯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处薛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决时2名被告人均未满20岁。
2022年3月份,被告人张某、薛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薛某两张银行卡出售给周某(另案处理),并提供手机卡、密码、开通手机银行APP并人脸识别登录,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上述两张银行卡交易流水金额共计人民币1912446元。后薛某故技重施,将王某、汪某两人共计三张银行卡再次卖给了周某,三张银行卡共计流水3418398.38元。而张某未获得约定的8000元卖卡费用,薛某约定的卖卡费用为12000元,实际只获得了2000元。
法院依法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薛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综合被告人的犯罪实施、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屡禁不止,特别是随着网络实名制的实行,使得诈骗分子对下游取款的银行卡和实名绑定手机卡的需求有所增加。司法实践中,不少人受经济利益驱使,向犯罪分子提供手机卡、银行卡(也就是俗称的“两卡”),使之成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分子实施诈骗、转移赃款的重要工具。根据刑法相关规定,对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希望广大群众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障个人信息安全,切莫贪图小惠小利、心存侥幸,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买卖、租借给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否则可能会涉嫌犯罪、酿成大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