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遇“雷区”,你该如何避开?

 2023-03-15 1326来源:淮海晚报

以假乱真、以次充好、虚假宣传、假冒伪劣……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召开司法保护消费者权益情况新闻发布会,在通报我市去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相关情况外,公布了数起典型案例,为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支招”。

今天是“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本报刊登部分与市民密切相关的消费维权案例,对各行业投诉集中或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进行梳理和剖析,以期帮助消费者避开“雷区”。

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电商平台侵害消费者权益

龚某从某电商平台看到何某正出售“香奈儿”女包,经协商,何某同意以3.7万元价格出售且需经过验货宝。后龚某全额支付货款及验货宝费用79元。双方聊天记录显示,龚某一直确认是否有“保卡”,何某并未否认。龚某收货当日发现无“保卡”,沟通无果后,隔日提出退货请求。某电商平台验货宝买方协议第4条约定,卖方在验货宝交易模式发布的商品均为个人闲置物品,多数情况下同一商品同一规格型号仅有一件,一旦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网络购物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受法律保护。某验货宝验货虽然约定买家确认验货结果并点击“确认购买”后,不支持退换货,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龚某作为消费者可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从双方聊天记录可知,有无“保卡”对龚某是否购买案涉女包有重大影响,因何某不全面陈述使龚某相信附有“保卡”,龚某提出退货退款申请于法有据。

法官点评: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人们的购物方式、购物观念发生重大改变,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等特点。二手奢侈品包因性价比较高受到很多消费者的青睐。通过电商平台购物便捷、高效,但也存在信息不对称、售后保障难问题。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通过约定“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剥夺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利,不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本案依法支持龚某退货退款请求,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整顿电商平台交易秩序。

网购后商家未能发货且商品下架?应当退还相应货款

2021年12月2日,吴某在某网络购物平台一家名为“漫友汇”的店铺(店铺经营者为臧某)购买了一款奥特曼玩具,商品标价380元,订单页面显示“2021年11月发售,全款预定(总价380元),1月16日13:28前发货”。同日,吴某通过某平台向臧某支付了全款(抵扣现金红包后实际支付379.84元)。此后,臧某未能按约发货,吴某在该平台多次留言无果。现该店铺显示已经关闭,商品也已下架。吴某为维权诉至法院,要求臧某退还定金379.8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吴某、臧某之间系网络购物买卖合同关系,该买卖关系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有效。吴某已按约向被告支付了货款,臧某未能按约发货并交付商品,已构成根本违约,现吴某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其要求臧某返还货款,于法有据,依法应当支持。

法官点评:网络购物合同中,经营者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信息符合要约条件,消费者选择该商品成果提交订单时网络购物合同即成立。此时,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拒绝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本案吴某支付了全部货款,订单页面显示了发货日期,但臧某未按时发货,且店铺显示关闭、商品下架,臧某的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吴某有权要求其退还货款。在平时的网络购物中,消费者应当及时保留商品购买记录、支付凭证及经营者信息等证据,有利于后期依法进行维权。

早教机构夸大宣传?消费者可申请退费

2021年10月,原告与被告签订儿童早教《课程销售协议》。原告上课后发现与被告宣传承诺的不一致,被告多次更换老师,而且屡次对安排好的课程因人数不齐予以取消。被告不具备教育培训的资质,还以国际儿童教育中心的名义进行宣传,误导原告。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退还课程费2万元并按三倍进行赔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同意退还原告课程费用,给予部分赔偿,并请求法院调解。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全额退还原告课程费2万元、支付赔偿款7000余元。

法官点评: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对于早教课程有了认识和期待,希望早教课程能够促进婴幼儿的潜力开发和能力培养,但早教培训市场良莠不齐,消费者应慎重行事,在充分了解培训机构的实力、资质、课程安排等方面后再做决定,以避免对婴幼儿的发展产生不利影响。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赵德刚 王淑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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