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9年3月至5月,被告人高某广明知泗洪县境内的洪泽湖水域禁止捕捞螺蛳,仍邀约被告人张某银、倪某进、滕某超等人至泗洪县界集镇周咀村附近的洪泽湖水域非法捕捞螺蛳,并收购上述人员捕捞的螺蛳约5845公斤。
2019年5月11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在洪泽湖周咀码头查获高某广的一辆车牌号为苏NES051的江淮牌货车,张某银的一艘柴油机动渔船及渔船上的野生螺蛳(已现场放流)。查获的渔船被登记保存在洪泽湖顾勒河水域渔政五大队,2020年3月24日被解除登记保存;查获的苏NES051的江淮牌货车及当时高某广所使用的电子秤一台被泗洪县公安局扣押。2020年5月18日,江苏省洪泽湖渔政监督支队对本案被告人高某广、张某银、倪某进、周某玉、滕某超、吴某珍、曹某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处罚决定,上述被告人均已全额上交违法所得。另查明,涉案的螺蛳网已经灭失。
经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告人滕某超、杨某英所捕螺蛳价格为1280元;被告人倪某进、李某卫所捕螺蛳价格为2192元;被告人张某银、周某贵所捕螺蛳价格为1840元;被告人周某玉、李某兵所捕螺蛳价格为1040元;被告人张某虎、吴某珍所捕螺蛳价格为1080元;被告人曹某、顾某梅所捕螺蛳价格为1920元。
案件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高某广、李某卫、倪某进、曹某、顾某梅、张某银、周某贵、滕某超、杨某英、张某虎、吴某珍、周某玉、李某兵主动在《宿迁日报》上向社会公众道歉,并按照泗洪县人民检察院的诉求足额缴纳了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共计28056元。
【裁判结果】盱眙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4日作出(2020)苏0830刑初50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认定被告人高某广等13人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分别判处拘役三个月十五天至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不等刑罚,其中5名被告人同时适用缓刑;对扣押在案的电子秤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责令被告高某广与被告滕某超、杨某英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3840元,被告高某广与被告倪某进、李某卫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6576元,被告高某广与被告张某银、周某贵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520元,被告高某广与被告周某玉、李某兵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3120元,被告高某广与被告张某虎、吴某珍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3240元,被告高某广与被告曹某、顾某梅连带承担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人民币5760元;同时责令13名被告人在《宿迁日报》上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宣判后,部分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4月15日作出(2021)苏01刑终220号裁定书,准予上诉人撤回上诉。该案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本案非法捕捞的螺蛳属于底栖生物,在改善水质、净化水体环境、保护生态平衡方面,起着关键性的作用,被誉为湖泊中的“清道夫”“水体生物净化器”。而被告人捕捞所使用的底拖网,是一种作业时依靠铅坠等重物与水底表面保持密切接触的网,是国家明令禁用的捕捞工具,使用底拖网进行非法捕捞,对途径水域的底栖生物是灭顶之灾,会直接影响该水域鱼类的栖息、繁殖和生长,严重破坏水域生态系统。
涉案13名被告人使用底拖网非法捕捞螺蛳5吨多,对洪泽湖的水生生态系统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检察机关同时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等责任。考虑达到更好的警示教育效果,该案在违法犯罪地现场巡回开庭,并当庭宣判,庭审结束后还组织开展了增值放流活动,积极修复受损生态环境,具有重大教育意义,中央广播电视总台《晚间新闻》等多家主流媒体播报了该案庭审情况,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盱法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