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疫情防控期间重要商品
价格行为的提醒告诫书
全市各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
根据近期疫情防控形势,为进一步规范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我市米面粮油、蔬菜等群众生活必需品和口罩、消毒酒精等疫情防控物资的价格秩序,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现对各经营主体和有关单位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律法规。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江苏省价格条例》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行为自律,切实履行社会责任,配合政府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维护良好的市场价格秩序。
二、坚持依法合规诚信经营。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核定生产经营成本,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定价原则,为消费者提供价格合理的商品。
三、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标价内容要真实明确、清晰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四、禁止下列不正当价格行为:
(一)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扰乱市场价格秩序;利用其它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三)除生产自用外,超出正常的存储数量或者存储周期,大量囤积市场供应紧张、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商品,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
(四)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五)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五、严格执法检查。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市场巡查执法力度,如发现不正当价格行为,将依法严肃查处,并实施以下行政处罚:
(一)经营者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快、过高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二)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造成商品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三)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市场监管部门将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市场监管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欢迎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如发现价格违法行为,请及时拨打“12315”热线进行投诉举报。
淮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11月2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