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市公积金中心出台《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切实提升灵活就业人员住房保障力度。
首先,新版《规定》取消了要求灵活就业人员“本市户籍”“缴纳养老保险满12个月”“信用良好”的限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以非单位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均可缴存住房公积金。
其次,新版《规定》明确了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或本人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缴存比例区间为10%-24%,与单位缴存职工区间保持一致。
最后,新规实施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在提取、贷款方面将与我市单位缴存职工享有同等权益。
政策背景及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中“推进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面,将农业转移人口纳入覆盖范围,鼓励个体工商户和自由职业者缴存”的要求,我中心制定了《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
主要内容解读
1.灵活就业人员的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且男性未满60周岁、女性未满55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已以非单位职工身份缴纳社会保险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等。
2.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或本人当前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不得超出我市现行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下限范围。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设立住房公积金账户时可在10-24%的区间内自主选择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3.住房公积金的使用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提取、贷款政策按照我市单位缴存职工政策执行;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应继续履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
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一、申请材料
1.身份证明;
2.灵活就业人员的江苏省社会保险权益记录单或个人所得税月平均纳税收入证明;
3.住房公积金缴存银行开户的本人借记卡。
二、申请地点
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参加住房公积金,本人携带申请材料至社会保险现参保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办理。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经审核通过后填写《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开户申请表》,并签订《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公积金中心工作人员按照个人信息完成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
其它事项
灵活就业人员每月按照《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协议书》约定,在扣缴日前将应缴金额存入约定银行借记卡中,公积金中心按月扣缴。
灵活就业人员连续3个月(含)未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视作停缴,公积金中心封存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停缴后再缴的,住房公积金连续缴存时间从恢复缴存之月起重新计算。
灵活就业人员转为单位缴存职工或单位缴存职工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沿用原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淮安公积金”微信公众号、个人网厅、“淮安公积金”APP等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到公积金中心服务大厅窗口查询本人住房公积金缴存信息。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比例、缴款账户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填写《淮安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信息变更申请表》至公积金窗口办理个人信息变更。
(来源:无线淮安、淮海晚报、淮安市公积金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