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正从轻度老龄化进入中度老龄化阶段,如何更好地赡养老年人,让老年人老有所养?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部分有关老年人赡养权益的案例。
●子女间签署协议无权免除赡养义务
现年85岁的原告张奶奶与现年60余岁的张某甲等被告为母子(女)关系。1995年,张某甲等四兄妹签订《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原告张奶奶由被告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赡养,被告张某甲不承担赡养义务。张奶奶一直与其小儿子张某丁生活,后又随小女儿张某丙生活。张奶奶与其小女儿共同生活期间,因原告年迈体弱、求医治病等,张奶奶要求长子张某甲承担赡养义务无果后,向法院起诉,要求长子张某甲承担自1985年11月起至起诉之日的赡养费24.6万元及此后每月赡养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张某甲与其他三兄妹签订的《家务事项协议》约定,张某甲不承担对其母亲原告张奶奶的赡养义务,该约定有违公序良俗,且违反法律对子女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被法院依法认定为无效。最终,考虑到子女均已成年,应承担赡养义务,法院判决要求张某甲从张奶奶起诉之日起每月承担300元赡养费。
●改变赡养方式应尊重老人意愿
年近九旬的王大爷和妻子生有两个儿子一个女儿。2002年,王大爷名下的一套老房子被拆迁,经家庭成员共同协商同意,王大爷和妻子决定将拆迁款给二儿子王二(化名),王二在新购住宅内,给老两口留一间卧室,厨房、客厅、大门都“共走共用”。
王大爷的爱人去世后,王二再次购买了两套房子,自己一家三口住在大房子中,王大爷被安排居住在小房子内。但王大爷毕竟年事已高,一个人独自生活有诸多不便,便提出应像以前一样与王二一家共同居住在大房子中。多次协商未果,王大爷将王二诉至法院。
经过法院一审、二审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判定,根据此前签订的协议,王二应在新购住宅内,给王大爷提供一间卧室供其居住,王大爷的意愿应当予以尊重。法官认为,当父母和子女因居住方式或赡养方式发生变化时,应充分尊重老年人的意愿。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通讯员 赵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