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公告

 2022-10-21 2169来源:淮海晚报

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公告

经查,位于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南路388号院内的案涉钢结构临时建设大棚11处(见附图),建筑面积20844平方米,未经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属于违法建设。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证据照片、规划复函等材料为证。

为了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现向上述临时钢结构建筑物的搭建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公告告知如下义务和权利。公告时间为30日,期间届满即视为送达。

一、义务

1.积极主动配合本行政机关的调查和询问,如实说明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证明文件,不得故意隐瞒、歪曲事实。

2.上述临时钢结构建筑物的行为人是公民个人的,请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授权委托书、相关文件等材料到本行政机关主张权利,接受调查。

3.上述临时钢结构建筑物的行为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请携带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以上三项需加盖单位公章)、被委托人身份证明(身份证)等证明材料接受调查。

二、权利

1.接受调查询问时,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提出听证要求。

2.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权要求其回避:(1)是本案当事人及其近亲属的;(2)办案人员或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查处的。

3.对询问笔录有权进行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可以要求办案人员向本人宣读,如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可以提出补充或者修改。

4.接受办案人员调查询问时,对涉及本人的录音、拍照、摄像,有权要求事先告知。

相关权利人可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后5个工作日内到本机关陈述申辩或者提出听证要求,逾期无人主张权利或者未自行改正违法行为的,本行政机关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对案涉11处钢结构临时建设上报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政府批准予以强制拆除。(其他权利人在公告期限届满前应自行清理存放于该建筑物内的财物;逾期不清理的,造成损失的由相关权利人本人承担。)

本行政机关联系地址: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武林路1号;联系人:陈加明;联系电话:13852348937。

淮安市清江浦区武墩街道办事处

2022年10月20日

◎淮安区钦工镇、石塘镇、顺河镇公益性岗位招

◎金湖县游泳馆招租公告

◎江苏润湖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4名护理

◎租期3年!金湖县人民路128-5号门面房

◎新晨佳苑、颐和花园有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