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7人受审,涉案20亿元,有些行为别做,会成犯罪帮凶!

 2022-09-27 2001来源:淮海晚报

“帮信罪”就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主要指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信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的犯罪行为。记者从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自2020年以来,此类犯罪在淮安审结数量及所占刑事案件比例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利益驱使 青年人成犯罪主体

据了解,2020年以来,全市法院共审结帮信案件147件237人,其中2020年审结2件3人、2021年审结79件129人、2022年至今已审结66件105人,关联信息网络犯罪数额20亿余元,判处罪犯237名(对98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判处罚金刑数额总计达200余万元。

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副庭长冯旭介绍,根据已审结的案件统计,帮信犯罪的行为人主要以青年人为主,其中不乏在校学生,“90后”“00后”成为该类犯罪的主体。这类人员社会经验不足,对帮信罪缺少警惕和防范意识,对“两卡”类“低成本、高收入”下的金钱诱惑难以抵制,经受不住诈骗团伙的拉拢、利诱,有的甚至由最初赚取佣金的“工具人”,演变为组织、拉拢、招募下线的“牵头人”,从而陷入帮信犯罪泥潭不可自拔。这些人当中许多人并不具备强烈的主观恶意,但一般都对犯罪行为是明知的。

此外,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法官们还发现,信息网络的监管不力使得网络上一些虚假信息、诈骗链接能够轻易进入群众的视野;金融部门对大额、可疑资金流动的调查滞后,使得无法进一步提前打击;个别银行工作人员未严格执行开立银行卡程序,在监护人没有到场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开立银行卡等。

●犯罪团伙化 手段更加隐蔽多样

在对全部147件案件的梳理中,法官们注意到,近年来帮信罪犯罪行为趋于团伙化、专业化,同时犯罪手段更加隐蔽化、多样化。

帮信罪主要依托网络这一介质,而网络的互联性特征让帮信罪具备明显的团伙化和跨地区特点。犯罪从早先单一的个人“供卡”,逐步向拉拢同乡、同学等“熟人”,团伙化分工合作方式转变。近年来审理的帮信案件中,多数为共同犯罪,且犯罪主体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彼此使用非法软件进行联系分工,形成开卡团伙、带队团伙、收卡团伙以及贩卡团伙等人数不一、分工明确、协作紧密的犯罪组织,持续性、规模化地为上游犯罪提供帮助。

同时,随着“断卡”专项行动的开展,帮信犯罪从早期多以招揽持卡人提供个人银行卡等“四件套”和对公银行卡等“八件套”为主,又逐渐衍生出“跑分”平台、微信群抢红包等更加灵活隐蔽的犯罪手段。同时帮信犯罪团伙内部不同层级成员之间往往不曾谋面,平时主要通过网络以代号、暗语等方式联系并及时删除记录,导致此类案件存在串并案件数量多、涉案地区广、隐蔽性强且难以追查等特点,对案件侦破及被害人经济损失挽回带来极大困难。

●四种行为千万别做 谨防成为犯罪帮凶

近日,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对外公布了四种常见的帮信罪犯罪案例。

自己办理银行卡提供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2020年3月,被告人严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应许某(另案处理)的要求,办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中国农业银行卡,后将两张银行卡及绑定的电话卡及U盾提供给许某等人,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短短一个月内,涉案金额60余万元。被告人严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组织他人办理银行卡提供上家使用构成帮信罪。2021年1月至3月,被告人周某组织范某等人办理手机卡、银行卡、U盾等物品,交由他人使用,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帮助,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人民币约1.638亿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299.33万元。被告人华某联系被告人冀某等人,银行结算金额总计约427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87万元。被告人陈某联系杨某等人,银行支付结算金额总计约2010万元,关联诈骗案件金额总计约30.6万元。七名被告人共获利12840元。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周某等七人,有期徒刑九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将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办理公司结算账户出租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被告人耿某某明知他人租用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仍将其办理的五家公司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等出租给他人使用,涉案金额近6000万元。耿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收贩大量微信账号有偿提供他人使用构成帮信罪。被告人马某新伙同马某(另案处理)等人,于2020年至2021年间,利用QQ等社交软件收贩大量他人微信账号(含登录密码,绑定手机号等信息),并有偿提供给他人使用,违法所得人民币7万余元。其中马某新负责使用多个“客服”QQ号码,在多个“代理”群、“商家”群内转发、反馈微信号码信息,并统计结算号码数量,所提供的微信号码中关联电信网络诈骗案件3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50余万元。为此,马某新获刑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融媒体记者 何剑峰 通讯员 赵德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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