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刚刚办了为期5年的健身卡,去了没有几次,健身房便人去楼空,卡内的剩余金额也退还无门。近日,家住清江浦区的刘女士为了一张失效的会员卡伤透了脑筋。
“在一次逛街过程中,这家健身房销售人员向我大力宣传,称仅需4000元即可办理该健身房5年会员。”刘女士表示,因为感觉该健身房的环境非常好,离自己的家又非常近,一年仅需800元,非常划算,于是当即预缴了100元定金,用以预付购买该健身房即将发售的健身卡。后刘女士又通过支付宝转账给该健身房3900元,并填写该健身房提供的《会籍申请表》,取得健身卡一张。
根据该《会籍申请表》,刘女士享有在该健身房进行为期五年的健身权利。然而好景不长,刘女士去健身没几个月,健身房因经营不善,陷入与商场的房租纠纷,发布一纸公告后,关门歇业了。刘女士按照公告上的电话号码打过去,电话已经无法接通,联系当初的销售人员,销售人员表示自己已经离职,让刘女士自己解决。
刘女士等数名消费者通过多方努力终于联系到健身房的投资人,投资人表示,现在该健身房已经无法经营,消费者若同意可以转去其他健身房继续健身。而去其他健身房,则距离刘女士家较远,还需缴纳转会费,刘女士等人表示无法接受。无奈,刘女士一纸诉状将该健身房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剩余的健身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刘女士自愿申请成为被告健身房的会员并交纳相应的年费,被告向其发放健身会员卡,为其提供健身服务,故双方存在合法有效的服务合同关系。原告已按照服务合同履行了预付五年的健身费用的义务,被告应当履行为原告提供五年的健身服务的义务。现被告因其自身问题停止营业,无法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履行服务义务,致使刘女士签订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业已构成根本性违约。因原告享受了部分合同权利,故被告应退还剩余部分会费。最终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刘女士剩余的费用3497.8元。
■通讯员 赵德刚,融媒体记者 吴海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