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容中心提供的中医调理服务属于医疗行为吗

 2022-09-21 1662来源:淮海晚报

淮海晚报讯:爱美之心,人皆有之,现如今,越来越多的女性会选择通过美容、美体来美化外形,调理机体,以达到瘦身、保持青春的目的。但作为新兴行业,美容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效果良莠不齐,消费者面对各种天花乱坠的宣传时,还是应该保持理智,仔细甄别,以防掉进消费陷阱,导致自身权益无法得到保障。日前,清江浦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关于美容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美容中心提供的中医调理服务究竟属不属于医疗行为呢?

2021年初,顾某与某美容中心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美容中心为其提供美容、美体服务。合同签订后的7个月内,顾某陆续花费12万余元用于购买芦荟润养、SPA水疗、沙棘调理、背部腹灸排淤等美容、美体项目和相应产品。可在接受部分服务后,顾某却称其出现失眠、胸痛,调理效果与美容中心之前的承诺不符,且美容中心故意隐瞒其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情况下提供中药调理服务,认为美容中心构成欺诈,因协商未果,诉至法院要求美容中心退还全部服务费用并支付三倍赔偿。

庭审中,美容中心辩称,给顾某提供的美容服务从未以治病为目的帮顾某进行美容,也没有开具任何的中药处方给顾某,更没有使用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技术方法美容,所提供的服务属于生活美容养生服务,不涉及医疗的范畴。

法院审理后认为,所谓的医疗行为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借助其医学知识、专业技术、仪器设备及药物等手段,为患者提供的紧急救治、检查、诊断、治疗、护理、保健、医疗美容以及为此服务的后勤和管理等维护患者生命健康所必需的活动的总和。本案中,被告美容中心提供的服务项目内容主要将原告顾某购买的产品通过按摩、涂抹、浸泡等方式作用于顾某身体上,并不符合上述医疗行为的特征。美容中心没有为顾某提供相应的病情诊治行为,二者之间交易的服务项目不属于医疗行为,故其提供产品及服务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顾某主张受欺诈而要求三倍赔偿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

但被告美容中心以预收款的方式向原告顾某提供服务,且双方并未对服务的质量标准作出明确约定,消费者的身心感受是服务合同目的是否获得实现的重要标准,而对美容服务的体验感和接受度各人不一,故原告顾某有权主张退还相应款项。

最终,法院综合考虑价格、实际消费次数、服务的主客观效果等情形,酌定由美容中心退还顾某8万元。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董淑敏 周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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