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晚报讯:对于车辆,在大部分人的认知里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机动车,一种是非机动车。那么电动四轮车属于哪一种呢?日前,清江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案件,在一起交通事故中,电动四轮车经鉴定属机动车,而该类车却没有被相关部门纳入机动车范畴,车主只能购买到非机动车车险,那么法院究竟会怎样认定呢?
今年初,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姜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发生了碰撞,导致陈某摔倒受伤,其车辆也因此受损。后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驾驶电动自行车未按照交通信号灯通行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负主要责任,而电动四轮车车主姜某负次要责任。另警方经鉴定,姜某驾驶的电动四轮车为纯电动汽车,属于机动车。
后陈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方姜某赔偿其损失合计9万余元,并要求车辆登记所有人在交强险范围内先行赔偿。可姜某投保的却是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法律不能以事后的标准评判事前的行为。电动四轮车虽被鉴定为机动车,但不应机械套用鉴定结论径直作出裁判,认为车辆为机动车而应投保交强险。仍应根据侵权纠纷的过错原则,综合判断车辆所有人有无过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因自身原因而非客观原因未投保的,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案涉电动四轮车在社会大众一般认知中被认为是非机动车,行政主管部门、保险公司也未将此类车辆纳入机动车管理范畴,客观上,投保义务人是无法为该车投保交强险的。同时,姜某已为该车辆投保了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这说明投保义务人有为车辆投保的意思表示,只是客观无法办理机动车交强险。故本案投保义务人不应承担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的责任。
最终,法院没有支持陈某的请求,依据姜某驾驶的车辆投保的非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判决保险公司赔偿陈某3万余元,车辆登记所有人赔偿陈某2500元,驳回了陈某其他诉讼请求。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潘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