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恩干院北侧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知

 2022-08-31 1804来源:淮安区人民政府网站

淮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恩干院北侧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并征求意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各被征收人:

根据淮安区政府城市总体规划,拟对恩干院北侧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第590号令)、《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苏政发〔2011〕91号)和《淮安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淮政规〔2020〕1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恩干院北侧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予以公布并征求意见。被征收人对方案如有意见,请在2022年9月30日前,以信件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淮安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地址及邮编:淮安区西长街417号(223200);

联系电话:0517-85912730;

邮箱:haqfwzs@163.com(推荐选择此方式,便于收集、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

联系人:周海春,联系号码:13511530777;刘德祥,联系号码:13511511640

特此通知。

2022年8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恩干院北侧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淮安区城市总体规划,需对恩干院北侧九年一贯制学校地块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证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推进,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现行法规和政策,现制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如下:

一、补偿安置对象: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二、补偿安置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等上级法规政策,以及淮安区现行补偿政策执行。

三、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对征收范围内的合法建筑、土地及附着物征收补偿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货币补偿。企事业单位搬迁一律实行货币补偿。

(二)违法建筑、违法用地不予补偿安置原则。规划红线范围内的违法建筑、违法用地一律不予补偿安置,严格按照《城乡规划法》以及《中共淮安市楚州区委、淮安市楚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党员干部和公职人员违法建设的若干规定》(楚政发〔2008〕13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征收期限: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为准。

五、补偿安置标准和计算方法:

征收补偿由房屋补偿、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停业停产补助、机械设备搬迁补助、搬迁奖励、土地补偿、过渡费及面积奖八部分组成。

(一)房屋补偿:

房屋补偿款=被搬迁房屋合法面积×房屋评估单价(评估单价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二)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补偿总额=装修装潢及附属物的品种所对应的单价×数量

装修装潢及附属物单价在依据《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淮政发[2011]104号)文件的基础上,由估价机构结合估价时点,出具评估报告。

公告发布后突击栽植的树木、花草,突击装修装潢的,一律不予补偿。

(三)停业停产补助

因拆迁企事业单位造成停产、停业等损失的,拆迁人应当按照不超过房屋拆迁补偿总额的8%向被拆迁人支付一次性补助费。

(四)机械设备搬迁补助:

拆迁企业生产用房,拆迁人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费用和固定设备设施的拆除、移装费用一律实行市场化评估。

(五)搬迁奖励: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拆除的,每提前1天奖励300元,每户最高可获得9000元搬迁奖励。

(六)土地补偿:

1、有证土地:实行市场化评估

2、无证土地:参照有证土地由评估公司参照相关规定按评估价格约60%评估补偿。

(七)过渡费:

房屋合法面积×6(元/㎡)×6个月

(八)面积奖:

被拆迁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完成搬迁并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的,由拆迁人结合被拆迁房屋合法面积,给予80元/㎡、60元/㎡、40元/㎡不同档次的一次性提前搬迁奖励。具体奖励规定如下:

前2/3规定时间内完成的,奖励80元/㎡,中期2/9时间内完成的,奖励60元/㎡、后1/9时间内完成的,奖励40元/㎡。

六、房屋搬迁补偿相关规定

(一)土地、房屋合法性认定问题。1.按相关审批材料认定。2.参照淮安区现行政策认定。3.相关未尽事宜由经济开发区组织,区城管局、区征收办等相关单位参加集体会办讨论决定。

(二)装潢和附属物的拆除问题。被搬迁人须保持旧房完好,包括内部设施、附属物等,不得私自拆除,否则在补偿费中扣除损失部分的价款。拆除招标工作由区房屋征收办负责,按照相关法规和区有关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确定房屋拆除队伍。

(三)签订搬迁协议后的结算程序。被搬迁人签定《房屋搬迁补偿安置协议》时,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与协议有关的一切证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四)不得突击违建。规划范围内的压线房屋不论主房或附属房压线,红线范围内一律全部拆除。搬迁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规划、国土、房管、公安、卫生、教育、工商、税务等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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