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洁阿姨保洁时摔伤,雇主该不该赔偿?

 2022-08-22 2491来源:淮海晚报

当下,很多家庭、单位都会雇用一些家政服务人员上门做一些家务,可是如果家政人员在家政服务过程中不慎受伤,雇主需不需要承担责任呢?日前,淮阴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起保洁人员保洁时受伤,起诉雇主的一起劳动纠纷案件。

2021年6月,原告郭某经人介绍至被告某公司做保洁。她在该公司二楼对地面进行保洁时,因地面上有一块木板碍事,便打算将木板拖走,以便清理木板下面的地面。但让人没有想到的是,木板下面有一个洞,郭某在将木板掀起后,不慎从洞中跌落至一楼地面导致受伤。后郭某被送往医院治疗,住院11天,花费住院费2.2万余元。因赔偿事宜双方产生争议,无奈之下,郭某一纸诉状将雇主告上法庭,请求判令被告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费用。

庭审中,被告对于其与原告存在劳务关系并不认可,称自己已尽到必要安全警示义务。但经同行工人作证,现场未见到木板周围有警示标志。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为被告提供保洁服务,被告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原被告之间形成提供劳务与接受劳务的关系。根据民法典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被告在指示原告保洁地面时,未提醒原告木板不能搬动,也未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因此被告应对原告受伤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原告作为保洁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对自身的安全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不经询问搬动沉重的木板,其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失。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酌定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被告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如今,个人劳务服务的需求越来越大,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提供劳务的一方在提供劳务过程中,需增强风险意识,对存在一定危险系数的工作,应与接收劳务者及时沟通,确保安全后再完成工作任务。同时,接收劳务一方应尽到合理的警示义务,在交代工作任务时,应充分考虑提供劳务一方的能力和人身安全,避免安排有风险隐患的工作。劳务双方都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身的行为模式,正确认识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者受损害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及时沟通协商处理纠纷,共建公平公正的法治社会。

■融媒体记者 王磊,通讯员 陈婷婷

◎淮安区钦工镇、石塘镇、顺河镇公益性岗位招

◎金湖县游泳馆招租公告

◎江苏润湖健康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招聘4名护理

◎租期3年!金湖县人民路128-5号门面房

◎新晨佳苑、颐和花园有房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