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顺序继承人要求取消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权,法院会支持吗?

 2022-08-02 1659来源:淮海晚报

【基本案情】冯某与前妻于1956年生育一女冯小某,在冯小某2周岁左右时离婚,而冯小某一直在外婆家生活。在冯小某8周岁时,冯某与郑某结为夫妻,婚后未生育子女,遂将冯小某接至身边生活,共同抚养冯小某至成年。自冯某于2010年去世后,冯小某便与郑某鲜少往来。2012年至2021年间,郑某多次生病住院,冯小某很少去医院探望。郑某与自己的弟弟、妹妹关系密切,有一定的经济往来,生病住院事宜也大多由弟弟、妹妹负责。2021年下半年,郑某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冯小某未参与处理郑某的丧葬事宜。后郑某的弟弟郑某弟与妹妹郑某妹,以冯小某未对郑某尽赡养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冯小某对郑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在冯小某8岁左右时,冯某与郑某再婚,之后两人与冯小某共同生活直至其成年,郑某对冯小某尽了较多的抚养教育义务,因此冯小某与郑某之间已经形成了具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现没有证据表明冯小某存在法定继承权丧失的情形,故冯小某对郑某的遗产享有相应的继承权。关于冯小某在其生父去世之后未对郑某尽赡养义务的问题,并不能因此否定冯小某对郑某遗产享有的继承权。法院遂判决驳回了郑某弟、郑某妹的诉讼请求。一审判决后,郑某弟、郑某妹不服判决,继续提出上诉,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典型意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配偶、子女和父母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郑某弟与郑某妹以冯小某未尽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剥夺冯小某的法定继承权,该诉讼主张有道理吗?

一、法定继承人的继承权不能随意剥夺。本案中,郑某弟与郑某妹以冯小某未对郑某尽赡养义务为由,请求剥夺冯小某继承权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二、对被继承人尽到赡养义务可享有酌定继承权。本案中,郑某弟、郑某妹若能够提供证据,证明其对郑某尽到了相应的扶养义务,可以依法享有酌定继承权,从而与冯小某一起分得适当的遗产。

三、酌定继承遗产份额不一定少于法定继承遗产份额。本案中,郑某弟、郑某妹若提供的证据能够进一步证明他们对郑某尽到了较多的扶养义务,而冯小某未对郑某尽到扶养义务,则他们享有的酌定遗产份额完全可能多于冯小某的份额。(沙瑞新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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