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多次转账,多转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返还吗?

 2022-07-19 1925来源:淮海晚报

【基本案情】刘女在淮安市某宠物交易市场经营宠物猫生意,张男做宠物猫饲料售卖工作。2018年4月份,刘女和张男通过共同所在的宠物猫微信群相识并恋爱。双方熟识三个月后,开始同居生活至2020年11月底。在恋爱同居期间,双方因共同生活以及经营宠物猫和宠物猫饲料生意的需要,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宝转账、微信转账的方式互有转账数十万元。刘女还表示其受张男指示向案外第三人转账数十万元。双方分手后,刘女通过计算发现在恋爱同居期间,其转账数额比张男多出三十万元。刘女遂以张男向其借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男返还三十万元。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审理查明,刘女、张男之间的款项往来均发生在双方恋爱同居期间,刘女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多转的款项是借款给张男,双方之间的经济往来不属于民间借贷。刘女、张男均认可双方基于共同生活、经营、还车贷等发生资金往来,故刘女起诉张男要求返还借款,其实质为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一审法院认为,在双方同居期间,刘女付出较多,且有大量款项系按照张男指示支付给第三人,还为此从银行贷款十余万元,故本案应按同居关系结束后分割财产纠纷处理。一审法院将刘女多转的钱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并适当照顾女方的权益,最终判决由张男向刘女返还财产15万元。

张男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刘女以张男向其借款为由提起诉讼,但经审查认定双方并无借贷合意。一审法院释明后,刘女才同意将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变更为同居关系财产纠纷。但本案双方当事人同居期间并未形成共同财产,一审将双方转账差额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既不符合当事人的主张也与事实不符。鉴于双方虽有转账差额但均未注明用途,也未形成借贷、不当得利等法律关系,故刘女要求返还差额无法律依据,不属于法律规范调整的范围。二审法院遂改判驳回刘女的请求。

【典型意义】非婚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长期持续共同生活为目的在一起形成的生活及财物相互交织的关系状态。非婚同居现象古已有之,随着物质文化生活水平的不断提升,加之相当一部分人群存在恐婚、不婚的情绪,非婚同居现象日渐增多,立法观点也从曾经的绝对否定逐步演变为消极进而中立的态度。

一、非婚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非婚同居关系的双方当事人因不存在婚姻这一事实基础,非婚同居中的弱势一方权益并不必然受到法律保护。如果不经“登记”这种形式便可以获得同婚姻一样的权利义务,会削弱婚姻关系的严肃性,也会产生因存在同居关系而引发其他矛盾的情形,进而造成双方权利义务的失衡等问题出现。从法律规定看,民法典并未对非婚同居关系的定义及矛盾纠纷的处理等作出相应规定。又因为同居双方不具有配偶的身份关系,不能如同对合法婚姻的保护一样处理。只有当事人对同居关系导致的子女抚养问题及财产分割发生争议时,法院才会按一般普通民事案件审理,前者应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有关规定,后者是作为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如果抛开这两种法律关系,一般的同居关系与普通人之间的交往关系并无差别。

二、本案中双方转账差额不构成共同财产

非婚同居期间形成的共同财产包括不动产或动产,同居关系结束后应根据双方的出资情况按一般共有财产予以处理。若确无法查明双方出资份额,一般可按双方各半所有处理。1989年11月21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虽已废止,相关规定不能再直接引用,但在新的司法解释未颁布前,相关条文规定的精神仍具有参考意义,比如该意见第8条,分割财产时,应照顾妇女、儿童利益,考虑财产情况和双方过错程度进行分割。本案中,双方只是相互转账,并未共同购买动产或不动产进而形成双方的共有财产,也未举证证明有为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且双方多次转账亦有多种可能性,若将转账差额视作双方共有财产有违常理。

三、非婚同居期间双方有大额经济往来应注明用途

双方既然同居,就免不了有各项生活消费开支,甚至还会有共同投资和经营,期间必然会发生大量的经济往来。等到双方感情不在、同居关系解除以后需要通过诉讼解决纠纷时,双方须举证证明每一笔收支的性质或用途。根据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基本原则,如果一方不能举证证明其诉讼主张,就必然要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非婚同居未经结婚登记,不会演变为事实婚姻,同居前双方应约定共同生活期间的财产处理、债务负担及责任承担等。若未作出约定,同居期间双方如有大额经济往来时应明确其性质和用途,做到“亲兄弟,明算账”,这样才能避免发生矛盾或纠纷时,让自己陷入“人财两空”的不利局面。(沙瑞新 陈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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